我国审判公开原则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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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审判公开原则的再探讨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可见,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从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人民法院对贯彻执行审判公开原则极为重视,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经验。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公开这一原则的内涵日趋丰富,它作为一条国际司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反映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仍有一定的差距,人们对审判公开的认识通常还停留在法律一般规定上。虽然有关探讨审判公开的理论文

2、章颇多,但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受外国司法制度的影响,笔者以为,对这一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及公开程度等方面的认识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审判公开原则的概念及内涵的再认识  审判公开这一重要的诉讼原则的产生绝非偶然,它是针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专横、秘密审判、法官擅断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18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猛烈抨击封建社会拷问、秘密审判和酷刑等制度,极力倡议对刑事制度进行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改革的同时,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贝卡利亚这一闪光思想的提出,经历了一个漫长

3、的历史发展过程,使审判公开原则逐渐为各国所接受。  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条对原条文未作任何修改。一些教科书把审判公开原则概括为: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了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具体而言,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理过程公开。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包括证据的提出、调查与认定等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

4、采访、报导。二是审判结论公开,即公开宣判。判决书及其据以下判的事实和理由应以公开的形式宣布,允许新闻记者报导,法庭也应向社会公告。三是审判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此外,笔者认为,审判公开还应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宣判公开,即将判决结论以公开的形式宣布,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然而仅仅是公开宣告判决是不能充分体现审判公开的真正内涵的,应将其内容也公开。换言之,就是要将裁判文书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准许公民自由查阅和接受社会监督。对此,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公开裁判文书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通例。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都定期或不定期发表判决书。目前,我国有些

5、地方的法院也已经建立起专门的网站,通过网络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这一举措真正完整地体现了公开审判原则的精神内涵。裁判文书公开除了公开判决书之外,还应有选择地公开裁定书,如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书等。一些只涉及简单的程序问题的裁定可不必刻意去追求形式上的公开。  二、审判公开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公开的程度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判公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特殊情况外的案件。但如果当案件的公开审理可能危及社会安全利益或损害公民的基本人权时,则不应公开审判。我国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

6、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第2款还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除了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之外,还有以下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大多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1.二审书面审理的刑事上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

7、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实践中,对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往往从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方面考虑,审理的方式为: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及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且证据充分的,一般都不开庭审理。当然,开庭审理与审判公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但开庭是审判公开的前提条件,不开庭就不可能旁听。2.减刑、假释案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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