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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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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理由之治的法治论文.freelination)作为政治自由的替代性观念。在他看来,政治自由主要是一个权力关系问题。一个人如果不受他人控制,他在这一意义上就是自由的。不受他人控制在于这一事实:没有其他人能够对自己运用专断的权力。19考虑到这一前提,倡导抗辩式理想(contestatoryideal)的主要问题在于:国家干涉公民生活的权力怎样才能成为非专断的?有关这一主题的文献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佩提特为专断做了实质性的定义:如果权力没有以那些受到影响的人的福利和世界观为根据的话,它就是专断的
2、。20其他共和主义者,如弗兰克·洛斐特,对专断做了程序性的界定,即,事先没有制定程序性规则并告知各方。21人们一旦接受对专断的程序性理解,给出理由也许就会起作用。如果专断的特点在于缺乏规则这一程序性条件,那么政府如何才能防范专断地做出决定?除了类似建立定期的民主选举、权力的分离或制衡等传统解决方式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可能就在于确保人们能够就各种政府机构做出的决定进行争论。潜在的理念就是,如果可以就政府的决定进行有效的争论,那么这个政府就没有专断地行使权力。根据这一观点,如果权力不受对于所有相关人群或
3、社会群体而言是常识的理由的约束,那么这一权力就是专断的。22在政治领域内的可有效争论性要求拥有大量诸如法院、上诉程序以及听证权利等制度。对抗辩式理想的这一解释在政府的可争论性和给出理由之间确立了联系。这一理念就是:如果我在理论上可以在不了解你做出某一行为的正当性理由(如道德原则)的情况下就你所为进行争论;那么在实践中,了解你的理由会使我对你的行为的批评更为有效。如果我们转到政府行为,可争论性与给出理由之间的联系就更为紧密。这是因为政府的官方理由为批评提供了法律基础。当然,如果政府不给理由,人们仍然
4、可以通过批评政府假定的理由来质疑其行为。问题在于,政府总是可以通过争辩说它从不以这些假设的理由为依据,因此这些批评是毫无根据地来拒斥这些批评。根据这一可能性,人们应当能够知晓支持公共决定的理由并有机会就这些理由的正当性进行争论。如果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不为他们的决定提供理由,他们几乎不能解释没有按照假定的公共之善的理由的要求行为的原因。当公职人员根据一套特定的理由做出决定时,这一决定的正当地位就取决于这些理由的充分性。然而,如果在法律体系中找不到这些理由,那么对这些理由所导致的决定的评价与批评就无从
5、进行。因此,法律体系中应当有可争论性的来源,因此也是给出理由的来源。在一个公职人员全部被禁止给出理由的政权里,可争论性的要求是无法被满足的。遵循法治的机构必须使公共决定有可能被仔细审查,使那些不符合公认利益的公共决定有可能被否决。菲利普·佩提特把这些争论性依据称为“编者控制”,与“著者控制”相对应。后者是指公共机构的规范创制权,而前者则指由公民作为整体所享有的就这些已经被创制的规范进行争论的权力。23按照这一思路,要求给出理由成为使国家权力免于专断的主要方式。要想使对公共决定的批评变得活跃,就需要
6、给出理由。因此,给出理由的价值就在于阻止了公共机构的专断。概言之,给出理由是理想法治必不可少的成分,因为如果缺少它,一个实现了法治的政权就不再遵循法治。我认为,抗辩式民主的论断是令人信服的,因为它说明了不给理由的法律体系不能建构任何类似法治政权的事物。换言之,对争论的需要也许真的可以建立起给出理由与法治之间的本质联系。但这不应当成为我们探讨的终点。一些法治的实质定义的拥护者将进一步论证。他们认为给出理由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它能够向公众开放争论的渠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确保个体的某些权利。根据理由
7、证成的公共决定并不只是建构了人们可以检查、评价的有理由的判断,必要时人们也可以进行质疑。24给出理由能够得出更好的公共决定。他们会产生更好———更为公正———的结果。依据实质主义理论家的观点,要提防程序法治观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它不能确保法律或法律体系是公正的或者值得遵从的。对法治的程序方面的忠诚可能会增加合法实施的压制。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学者呼吁我们应当采用实质法治观的原因。因此,我在下文中将通过评价我的论点在实质法治观中的运用来审视其有效性,我认为法治可以最小化地定义为给出理由的要求。三、给出理由
8、作为实质法治观的必要成分实质法治观的倡导者认为,法律体系的形式、结构及程序特征不足以认定其遵循了法治。他们强调确保某些(公正的)结果和某些权利得到实现的重要性。在这一节中,我认为给出理由的要求可以被视为这些实质性要求的代表,因为它旨在产生更好的决定。这样,我将讨论一系列近来由商谈民主主义者提出来的命题。为了阐述我的论点,以下是著名的英国法官,宾汉姆勋爵对于制定司法判决时有义务给出书面理由的重要性的描述:“我希望,我不会是惟一一个,坐下来写判决时已经形成了A必须赢的观念,结果在写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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