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提案权初论(上)论文

修宪提案权初论(上)论文

ID:10446194

大小:60.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06

修宪提案权初论(上)论文_第1页
修宪提案权初论(上)论文_第2页
修宪提案权初论(上)论文_第3页
修宪提案权初论(上)论文_第4页
修宪提案权初论(上)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修宪提案权初论(上)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修宪提案权初论(上)论文.freelanv.Mille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四位大法官又宣称,宪法第5条排他性地、完全地(exclusivelyandpletely)赋予了国会对于修宪程序不可分割的控制权(undividedcontrol)。7不过,尽管国会的权力是如此广泛,但仍然存在着国会鞭长莫及的事项。具体来讲就是,当国会提出一项宪法修正案后,各州是否启动批准程序是国会无权过问的,8更不要说对它进行控制。换言之,各州既可以积极的马上启动批准程序,也可以消极的不作为,对国会的修宪提案不闻不问,国会并不能强制要求各州进行批准。首先,从

2、美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看,宪法修正案的生效并不要求50个州都参与其中,而只要求四分之三州(38个州)的批准。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项宪法修正案的生效而言,总有四分之一的州是被排除在修宪程序之外的。它们的批准或不批准,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既然如此,它们的行为当然在国会的控制之外。其次,对于宪法所要求的四分之三的州而言,由于宪法将实质性的修宪权赋予了各州,因此,是否批准乃是各州自主的事,国会只能等待,而不能强迫。9在这一点上,或许值得引述1917年美国国会酝酿提出第18条宪法修正案10之际参议员Borah的发言。他说:我们已经将修正案提交给各州

3、,它就在各州的支配(possession)之中,我们不可以再对它进行控制。各州拥有完全的权利(perfectright)说:“我们将现在批准它”,或者说“我们将在10年之后批准它”。11我国宪法第64条呈现出相同的情形。按照该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在这里,宪法规定了宪法修正案的生效条件:首先,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宪提案,除此之外的任何主体都无权提出修宪提案。其次,一个合法有效的修宪提案,只能由全国人大以其全体

4、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生效。这两个条件是并存的,缺一不可。因此,即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之外的主体提出的修宪提案得到了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批准,该修宪提案仍然不能成为具有宪法效力的修正案。12宪法第64条并没有规定,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宪提案后,全国人大必须启动批准程序。诚然,在我国修宪实践中,每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宪提案后,全国人大都无一例外紧跟着启动对修宪提案的批准程序。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我们不能根据这个事实而认定全国人大负有启动

5、修宪程序的义务。理由十分简单:从实然推不出应然来-这是法理学上的一个基本原理。13综上所述,一项修宪提案的提出,就在提案机关和修宪机关就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虽然提案机关有权利提出修宪提案,但修宪机关却并不必然承担予以批准或不批准的义务。也就是说,提案机关的“权利”并不表现为修宪机关的相应“义务”。事实上,本文即将论证,一项修宪提案的提出,非但没有给修宪机关施加相应的义务,相反却恰恰使修宪机关取得了批准修正案的资格,或者更准确的说,是赋予了修宪机关以修宪的权力。(二)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特征之

6、二按照各国宪法的规定,修宪机关享有宪法授予的修宪权。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修宪权只是抽象意义上的修宪权。也就是说,修宪机关并不能单纯根据其享有的修宪权,独自完成对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其必要的前提就是,要将抽象意义的修宪权转化到具体现实的法律关系之中,使之成为具体现实的修宪权。显然,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在这里,提案机关的修宪提案正是这样的法律事实,它的提出,就在提案机关和修宪机关之间形成了具体现实的法律关系,正是它把修宪机关抽象意义上修宪权转化成为现实意义上修宪权。在这个意义上,应当说,尽管修宪机关的修宪权为宪法授

7、予,但对宪法进行修改的现实的权力,却来自于因修宪提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提案机关与批准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十分类似于合同法中要约人与受要约(承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4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如果受要约人进行承诺,当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之际,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产生合同关系。这里有两点十分明显:其一,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不能强制受要约人承诺。也就是说,要约的效力,“仅对于相对人予以得为承诺的权利,而非使相对人因此负

8、担必为承诺的义务”。15其二,没有要约,也就没有承诺。按照合同自由原则,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然享有“承诺”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一个要约的出现,当事人承诺的权利就只是抽象的,而不是现实的。正是要约-这个法律事实的出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