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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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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模式与思路何谓司法鉴定?一种解释认为:“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强调的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另一种解释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强调这种鉴定是由审判法庭启动实施的,具有司法的中立性,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根据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经验和法制建设发展的状况,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确保公正原则、便于统一管理原则、方便诉讼
2、原则、法制与监督原则。司法鉴定体制是指有关司法鉴定组织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具体而言,司法鉴定体制包括鉴定的管理协调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司法鉴定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不同观点随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研讨与司法界理论界的探讨,司法鉴定体制已进入了实质性的启动阶段。针对司法鉴定体制所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相应的改革主张。其中主要的观点有“一元制说”、“多元制说”、“一元多极说”、“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说”。1.“一元制”观点“一元制”说认为,司法
3、鉴定应正确布局、建立统一的、高效率的、独立的、公正的司法鉴定体制,以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长期发展和繁荣。主张“一元制”观点认为,建立“一元制”司法鉴定体制有利于提高鉴定工作的地位,使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有利于鉴定机构独立于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之外,不受本部门的干预和影响,有助于司法公正;有利于程序方面的规范化,减少鉴定纠纷;可以充分利用鉴定资源优势,提高效率;以及有利于加强鉴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鉴定活动。但是,这种“一元制”的司法鉴定体制也有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容易形成狭隘的行业圈子,有可能形成片面性,不利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不利于司法鉴定各学科的发展。2.“多元制”观点司法公
4、正,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确保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诉讼制度改革推动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随着审判方式和证据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庭审模式日趋规范。当事人可以请求实施举证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举证,同时在司法鉴定启动实施程序上兼顾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并且规定了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举证鉴定的推出和专家证人的出现,中国一直奉行的职权制鉴定体制受到冲击。特别是举证责任的强化,带来了大量涉诉鉴定的需求,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中介鉴定机构纷至沓来,多元化鉴定机制应运而生,在方便鉴定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一
5、时间,民间的、行政的、司法部门的等各类鉴定服务混合交错,司法鉴定概念严重混乱,有关鉴定实施和管理规范的评议日趋激烈。“多元制”观点认为,司法鉴定体制由侦查、检查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相结合,维持司法部门和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各自分设的现状,从制度上加强对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的管理,但不主张在法院内部再设鉴定机构。这种鉴定体制的优点在于:它是一个开放体系,能够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这种体制使法官能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公正地利用鉴定结论,以满足鉴定结论的法律要求;有时避免鉴定机构的行政化和官僚化;以及可以保障诉讼的民主性,降低诉讼成本。但这种体制的明显不足在于多头并鉴、群龙无
6、首型鉴定体制,容易造成鉴定秩序混乱。3.“一元多极”观点“一元多极”说认为,司法鉴定体制以司法机关统一管理为纽带,以公、检、法等部门机构,行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为主体,以行业鉴定组织为补充,以司法鉴定委员会为裁决协调的一个管理机构的模式。这种体制包括管理机构与鉴定机构两重结构,管理机构分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主管部门管理;鉴定机构包括司法部门鉴定机构、社会专门鉴定机构、行业鉴定机构、鉴定委员会等多种类型。这种体制较之于“一元制”、“多元制”主张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提出了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观点,但其最大的不足在于维持法院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从而难以根本解
7、决“自鉴自审”的不利于司法公正的问题。4.“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观点“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观点主张:“一元为主”,即应确立以司法部为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主要领导机关,是国家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多元结合”,即公安、检察机关在各自履行职责时配合自身工作设置的内部鉴定机构。但排除法院系统内设司法鉴定机构。“专门辅助”是指除司法鉴定机构外的部门组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此外,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设立三级司法鉴定的相关业务工作,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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