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合同交易 强力维护诚信——最高院出台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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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合同交易强力维护诚信——最高院出台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宋振伟杜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买卖合同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最核心的交易形式,但合同法第9章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由于条件所限,在现在已经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完全适应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此《解释》的出台可谓急社会之所迫,将

2、成为调整买卖交易关系的新的重要力量。本文作者通过研读该《解释》,现就其中的原则和亮点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类,以方便大家研究,在实践中运用。《解释》中体现的主要法律原则1、该《解释》秉承了合同法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基本价值目标,并进一步发扬光大。这一原则主要表现在《解释》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充分适应交易市场的现状,鼓励交易,对各类新型交易加以支持。如第三条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理论上,合同关系的存在需要有口头和书面

3、两种载体形式。但是没有载体是不是就不成立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就不能得到保障?该条的规定,让这种原则下的缺陷得到弥补,即只要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明文件,即使只是函件、凭证,也可能成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这种规定更加贴近交易事实。另一方面,该解释对否认合同效力或准予撤销交易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否定,如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条

4、规定“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些规定在公平的基础上,体现了“能交易成功的,尽量交易”的原则。更加有利于促进合同的继续履行。2、《解释》进一步凸显了诚实信用原则。该《解释》注重规范和制裁违背诚信行为,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具体表现如:在第9条和第10条关于一物多卖情形下,该《解释》明确规定了各买受人权利和履行次序,这一做法就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剥夺了出卖人的选择权利。再如第13条规定,对于在运输中的货物,出卖人在缔约时已经知道风险事实却故

5、意隐瞒风险事实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第32条规定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样是由于,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受人,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这种情形法院认为应当由知情的一方承担风险或不不支持免责约定的效力。《解释》中的亮点制度或亮点事项1、电子信息产品等新生事物在《解释》中有所体现。电子信息交易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手段,电子信

6、息产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越来越多的在市场中出现,对其进行法律化的规定,是信息市场的要求。但是电子交易有悖于传统的交易手段,虚拟财产不同于实物,交易方式也更为复杂和抽象化,原来的法律法规一直没有对此类新生问题作出完善规定,现在该《解释》将电子签名作为合同效力和签定的一种认定方式,并且将信息产品或权利凭证作为交付的证明,是关于此类交易的一项重大规范。该《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是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规定“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

7、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2、该《解释》与实践结合,定义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该《解释》对实践中常见的争议事项制定了更加细致的规制。1)如预约合同问题,该《解释》中规定:当事人签订的预约合同,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一方不履行实际买卖合同的,对方有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样的规定不仅让实际买卖合同得到保护,还让更多的预约合同有了法律

8、保障。2)再如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的处理。《解释》对出卖人违约在先,买受人提出异议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区分处理,明确了以下两种情况:(1)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是属于抗辩;(2)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反诉;3)《解释》对于其他的一些常见概念也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如《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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