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安监〔2008〕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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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安监〔2008〕127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企业安全保障程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08〕6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督促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建立聘

2、请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并按市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的通知》(盐安监〔2008〕71号)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真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所有化工生产企业聘请专家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必须于2008年年底前落实到位。二、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9-《意见》的要求,建立充实本地的化工专家库,把本地各企业的专家、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化工安全专家、注册“危险物品安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整合起来,细化行业分类,充分利用好现有的人才资源,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三、各县(

3、市、区)安监局要督促采用硝化、氯化、氟化、加氢、重氮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被确定为红色监管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其他危险程度较低的化工生产企业,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企业须将专家检查及复查记录在检(复)查后的一周内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四、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按照《盐城市化工企业专家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一)填写,如法规、标准重新修订的,则按新的执行;复查记录按照《盐城市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复查记录表》(附件二)填写,企业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实施后,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专

4、家定期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的督查,并建立相关的台帐。请各地立即将本通知及《意见》下发到辖区内所有的化工生产企业。附件一:盐城市化工企业专家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二:盐城市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复查记录表二○○八年六月二日主题词:贯彻 化工企业 检查制度指导意见通知抄送:省安监局,市直各化工生产企业。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2008年6月2日印发共印50份 附件一:-9-盐城市化工企业专家现场检查记录表被检查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被检查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现场检查情况一、总体布局1厂内建构筑物与周边相邻建构筑物安

5、全防护间距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设施的距离不小于25m。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不小于15m。 2生产设施、储存装置、道路、生活设施、架空电力线之间安全间距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贮存设施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3甲类厂房、甲类库房、甲、乙类液体贮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4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库房、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

6、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4.1规定。5甲类库房及其与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厂内外道路路边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5.1规定。 6乙、丙、丁、戊类库房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5.2规定。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1、4.2.2、4.2.3、4.2.7、4.2.8、4.2.9、4.3.1、4.3.3、4.4.1、4.

7、4.6、4.5.1、4.5.3规定。8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间距不小于10m;厂外道路路边不小于15m。 9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3.1。10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3.2。11厂房(仓库)防爆、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章、第3.7章、第3.8章的要求。12生产设施、储存装置与厂界安全间

8、距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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