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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171号 2012年04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切实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部组织制定了《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提出建议并反馈部公路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路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3、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积极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路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第五条路政执法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风纪管理。第六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第七条公
4、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路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一)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上路必须加穿反光背心;(二)不得在执法服装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等与执法无关的物件;(三)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四)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行为;(五)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第九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仪容端庄
5、,并遵守下列要求:(一)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胡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二)女性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第十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一)现场执法要保持端正、庄重,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利索、规范,手势标准参照公安交通警察现行规定执行;(二)2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有序;(三)外出时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维护路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四)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的,要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五)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着应
6、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第十一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并遵守下列要求:(一)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二)提倡使用普通话;(三)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规定,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第十二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较高的政治、道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并做到:(一)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二)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路政执法的公信力;(三)忠于法律,忠于
7、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徇私情,勇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当事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遇到与路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三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要求:(一)查纠公路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及时妥善处理受理事项,不得推诿或者拖延;(三)严禁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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