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高校就业市场中违约与侵权现象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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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对高校就业市场中违约与侵权现象的法律思考论文关键词:高校就业市场 违约与侵权  论文摘要:探讨违约与侵权现象,一要明确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二要从法律上界定就业协议成立与生效时间。减少违约与侵权现象需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立法,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格式与内容,建立便捷、高效的就业协议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  近年来,随着对高校就业市场重要性的认识,人们越来越关注就业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开始用法律的视角来审视就业市场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有效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高校就业管理的法治化。目前,违约与侵权

2、现象已成为高校就业市场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对2005年广东省2000多家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情况调查显示.,批量招聘应届毕业生三成大学生毁约,这其中,有两成多的用人单位到岗率不足50%,学生毁约现象较严重。同样,用人单位违约与歧视现象也很普遍,据2006年武汉高校毕业生求职调查报告显示,近一半的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曾经遭遇因单位违约而影响了就业,毕业生遭性别、身高、学历歧视现象也很严重①,用人单位对学生违约的处理也很随意,体现在违约金的随意定价,“就业大学生3成毁约,单位违约金叫价过万”②,另外,协议双方考虑到诉讼成本,不到万不得已不去诉诸法律,简

3、捷高效的非诉讼程序缺乏,违约时没有理想的救济途径,损害了协议双方的权益。因此,巫待用法律进一步规范就业市场的违约与侵权问题,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要规范就业市场的违约与侵权问题,首先要清晰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所签协议的性质,是否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只有明确其性质,才能确定适用何种法律加以调整。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共同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又称为三方协议,根据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毕业生与单位达成用人意向后,双方将签订“就业协议书”,同时再经毕业学校盖章。《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

4、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更具体地规定了“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首先看合同的主体,这里表面上看签约主体有三方,实际上学校一方的“签约”只是起到介绍和推荐作用,在新形势下,“介绍和推荐作用”已显得微不足道,因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已有条件进行充分接触和互相考察,学校在签约过程中并没有实质上的约定权利和义务,只是应该履行法定的审核、上报和派遣的职责,它不是有利害关系的签约当事人。由此可见,三方协议实质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的双方协议。毕业生在毕业前是在校学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5、,如果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学生的角色则转换为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就不具有平等性,两者所签合同为劳动合同。其次看合同的内容,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的双方协议中,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按协议接收毕业生,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是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由于签约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赋予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性,双方的签约完全是自由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行政上的强制和命令。由此可知,毕业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所签协议是民事合同,适用民法中对合同的一般规定。  二、就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要规范就业市场的违约与侵权问题,还必须从法律上明确三方协议何时成立与生效。按照《合同

6、法))第13,25,3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市场上进行双向选择,就是进行要约和承诺的过程。用人单位张贴用人招聘启示,是向不特定的毕业生发出要约邀请,毕业生前来应聘,可以视为毕业生的要约,经过面试、考核,符合条件被录用是用人单位的承诺,此时,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合同成立。在签约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毕业生所在学校如果没有签章是否合同成立?毕业生所在学校并不是协议当事人,因其不具有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

7、是履行介绍、推荐毕业生以及上报和派遣等职责,毕业生所在学校没有签章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影响到合同是否生效;二是签约主体问题,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必须是具备有权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这里的“有权”包括人事决定权,没有人事权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所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同样,对于毕业生来说,必须是毕业生本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所签合同才能成立,没有授权的学校、家长和他人代表毕业生所签合同均不成立。合同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8、《合同法》第45条、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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