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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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一、中国对商业秘密的立法及国际承诺  (一)中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内市场竞争和对外贸易都十分薄弱。丰富的传统技术、珍贵的生产工艺等在当时体现不出其财产性质,也很少有人把它们作为商业秘密对待。那时商业秘密没有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更不可能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秘密侵权的纠纷不断出现,企业对商业秘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国家立法开始步入商业秘密这一领域。  198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科技人员调离原单位不得私自带走原

2、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或侵犯原单位技术权益,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  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规定为民事权利之一。确立了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1987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确立了技术秘密的合同债权。  1989年3月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技术秘密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确立泄露或违反保密条款,使对方遭受损失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3、讼法》中。该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更深层次的内涵和保护范围在这里尚未揭示。  1993年9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条件作了较完整的界定。该法是目前保护商业秘密最具有操作手段的法律。  1997年3月14日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后果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认识是逐步深化和全面的。从专有技术到商务秘密,进而扩大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4、也是不断加强,从承担民事责任到构成犯罪的受到刑法制裁。  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共五章39条,内容包括商业秘密的实质条件、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二)国际承诺  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促使立法工作与国际接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也要有国际承诺。  1991年4月12日签订的中、美两国政府关于延长和修订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协议,附件一第三章规定:在本协定下提供或者产生的信息被及时确认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各方及其参加合作者应当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

5、规和行政惯例对其进行保护。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应当确认为商业秘密:拥有该信息的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或者据此取得对非拥有者的竞争优势;该信息是非公知的或者不能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该信息的拥有者未曾在没有保密义务安排的情况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其第四条规定:(1)为确保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的规定有效地防止不正当竞争,中国政府将制止他人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同意以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其商业秘密,包括第三方知道其获得这种信息的过程中有此种行为的情况下获得、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2

6、)只要符合保护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应持续下去。(3)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将于1993年7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供本规定保护水平的议案,并将尽最大努力于1994年1月1日前使该议案通过并实施。  1994年4月15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马拉喀什宣言》,我国政府代表在“TRIPS”文件上签字。该协定第39条是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一旦“复关”成功,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企业和个人,均有权要求中国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保护其商业秘密,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中国必须履行其承诺的国际义务。  二、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应倍受重视和保护  (一)商业秘密是一种特

7、殊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多年来一直有争论。这是由于商业秘密有着不同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显著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中划出了协议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它们是:(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对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可以说主要是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而,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已无可争议。  商业秘密除具有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一些特点外,其权利构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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