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判断大小前提的建构及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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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判断大小前提的建构及其方法 【内容提要】法律方法效命于法律判断的形成,法律判断的形成是一个将大小前提进行等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不同关系,要运用各种方法去建构大小前提,即使事实一般化、使规范具体化。这些方法包括:客观目的探究,法律修正、正当违背法律,法律补充、反向推论等建构大前提的特有方法;观察、实验、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等建构小前提的特有方法;以及演绎、归纳、设证、类比、解释、论证、诠释等建构大小前提共同运用的方法。它们共同构成法律方法的体系。  【关键词】法律判断三段论推理法律方法

2、体系  [Abstract]Thelegalmethodisdeterminedbytheformationoflegaljudgment,ajorpremisesandtheminorpremises.Duringthisprocess,accordingtothedifferentrelationsbets,differentkindsofmethodsneedtobeusedtoconstructthemajorandminorpremises,generalizingthefactsandspeci

3、fyingthenorms.Thesemethodsincludethepeculiarmethodsofconstructingmajorpremises,suchasinquiryintotheobjectivepurpose,legalamendment,violenceoflaanners,legalsupplement,reversalinference,etc.;thepeculiarmethodsofconstructingminorpremises,suchasobservation,pra

4、ctice,technicalverification,legalmedicalexpertevaluation,etc.;andthemonmethodsofconstructingthemajorandminorpremises,suchasdeduction,induction,analogy,explanation,demonstration,annotation,etc.Thesetogetherconstitutethesystemoflegalmethods.  [Keyentsyllogis

5、mreasoningthesystemoflegalmethods  一、小前提建构:三种事实及法律事实的形成    在进行法律判断中,人们首先面对的是事实。事实是判断的对象,在作出法律判断中,最困难的任务之一在于弄清什么是事实。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状态,但真正有意义的是进入人的认识活动中的事实。事实借助物质性证据和人的陈述显现出来,弄清什么是事实,实则又是主要围绕陈述的真假展开。“我说的是事实”指“我对客观存在状态的陈述是真的”。陈述之真假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接近事前客观存在状态。在静态上,这里把事实区别为

6、:  (一)生活事实或原始事实。它是既存的已发生的事实,如张三驾车在街道上以50公里/小时行驶。生活事实总要由证据如测速仪的记录(以及实验、技术鉴定、法医鉴定)来说明,否则生活事实无以复现。生活事实不总是可以证明的,即便可以证明也是主体的认识,而主体的认识能力又是有限的。所以,事实的客观性是不可全得的。不过,事实的客观性不可全得,并不意味生活事实就不存在,否则一切科学的探索便因失去对象而丧失意义。肯定生活事实的存在,并非求自然的客观,而是求认识符合客观,而且由于时间的未来向度,事后认识通常不能尽合而只能接近

7、事前客观状态。  (二)证明事实。通过证据、自认和推定所证明的生活事实是证明事实。对事实的追求围绕证据展开。由于证据决定着生活事实,为避免任意采证,证据法便具有核心意义,而如何决定证据又与裁判程序相关,程序法的功用遂显现出来。所谓“法律真实论”所反映的事实,实际说的是依证据法、程序法合法律地用证据加以证明的生活事实,它强调的是在还原生活事实过程中的合法律性,即合证据法和程序法性,藉此与“客观真实论”的合客观性相区别。其思路是,既然生活事实不可全得,只好退而求合法律性的事实,于是,“法律真实论”成了替代“客观

8、真实论”的方案。主张“法律真实进”者未明确建立自己的哲学观,在我看来,这是“真理合法论”,因为对生活事实的认定只要满足了证据法、程序法设置的证明标准即可。  证据等只能证明生活事实是否及如何发生,不能解决生活事实是否具有法律(实体法)意义的问题,如50公里/小时的行驶速度,只有在交通法规定了限定行驶速度如20公里/小时并得到证明时,才引起张三驾车超速的法律结果,否则,此行为属于与法律无关之领域。因而,证明事实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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