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治理模式与ngo角色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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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元治理模式与NGO角色复位摘要:尽管NGO作为现代社会公共治理的重要标志和元素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与重视,但在我国,NGO却仍然缺乏应有的发展环境与角色定位,这显然无法应对日益繁杂和多变的公共事务治理。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要求建立公共事务的多元治理模式,因此,NGO的角色复位势在必行。关键词:NGO;多元治理模式;困境;角色NGO通常是指那些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志愿性的社会组织。[①]这一说法最早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并在80年代伴随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发展。但遗

2、憾的是,在我国NGO的发展却仍然处于启蒙阶段,而且面临诸多至少是暂时难于摆脱的困境,当然也因此而蕴藏着实现跨越性发展的机遇。进入新千年后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频频爆发的危机,尤其是公共卫生危机越来越让人们充分认识到,要实现现代社会良性的多元治理,就必须形成主体多元化的公共治理模式,而构建这一模式的关键即在于NGO能否成为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一、内涵与效应:关于NGO的一般理解西方一些学者认为,当政府未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企业又因利润动机不愿提供公共物品时,NGO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体制,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这两种主要

3、的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在这种意义上,人们把NGO称为与政府和企业相平行的“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而当今社会正处于一个政府、市场和非政府组织“三足鼎立”的时代。[②]目前学界之于NGO的基本涵义尚未达成一个普遍认同的解释,但比较趋同的看法是,NGO一般存在四个显著特点:一是非政府性,或曰民间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形式出现的,既不是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也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立场;二是非营利性,即不以获取利润为组织的主要目的和宗旨,不进行分红或利润分配,而是以提供公益或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三是组织性,或称自

4、治性,即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有成文的章程制度以及固定的组织人员与独立的经济来源;四是志愿性,即参加组织的成员都是自愿而非强制的,因此NGO亦称志愿性组织。[③]在活动范围上,NGO关注的往往不是个人利益、组织利益或者国家利益,而是诸如贫民救助、公平、环保、和平等涉及社会或者人类共同利益的问题。具体而言,NGO不仅能够通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参与社会发展,弥补政府在社会发展方面的资金不足,更蕴藏了巨大的就业潜力,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此外,NGO在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沟通方面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越

5、复杂,政府服务对公众需求的反应越慢,因此公众需要NGO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并监督和影响政府政策的实施,而政府也可以通过支持NGO来治理和影响公共事务。此外,由于NGO能够帮助政府摆脱繁杂的社会事务,这对于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与让渡,实现现代化的公共治理格局,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二、困境与机遇:我国NGO发展现状分析目标的明确并不意味着实现这一目标的坦途,从认识到实践总是存在一定距离。尽管NGO的潜在作用和社会效应正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探讨,但由于我国NGO起步较晚,与其理论上所应该发挥的作用相比,与世界各国NGO总

6、体发展水平相比,与改革中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巨大变迁所带来的需求相比,我国NGO的发展在总体上还处于启蒙状态,其价值实现与角色转变正面临着制度与观念、内部与外部的多重困境:(一)管理制度错位法治社会要求一切组织的行为与活动都必须是有法可依。NGO的存在与发展同样需要宽松的发展空间与严格的制度约束。然而我国的事实情况却是,政府关于NGO治理对策的相对错位并由此导致了NGO发展困境。目前,中国NGO注册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前来登记的NGO必须有一个政府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其向民政部担保,而大多数政府机构由于害怕承担责任而不

7、愿意做担保,结果很多NGO被迫选择工商注册的形式,甚至一些NGO根本就没有法律注册。最典型的例子是,目前在我国社会问题治理中贡献颇为突出的草根NGO(即完全自发独立的民间组织),如果依据相关法规还只能纳入“非法组织”的行列。[④]可见,这种“高标准、严要求”并未给NGO的发展和政府带来好处,反而造成了大量隐性状态和“非法状态”的NGO的存在。《财经》杂志就曾披露:“中国不登记的NGO数量要远远大于注册了的NGO”,这对于政府的公共事务治理能力所产生的消极作用是不言自明的。事实上,与其让众多的NGO处于一种法律地位不清

8、晰的状态,不如真正降低NGO的成立门槛,让每一个志愿于公共服务领域的人都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成为社会发展的积极因子。然而,尽管NGO的注册难上加难,但一个NGO一旦登记成立,政府便任其“自生自灭”了。除了统一的“年检”之外,对NGO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发展,几乎没有任何必要的社会评估机制和督导机制,现行法规和政策上也没有具体明确的要求。这使得整个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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