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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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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论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案例法的视角案例一:2005年8月26日《江苏法制报》报导的一桩婚姻引起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59岁的丁老汉和30多岁的占某本是公公和儿媳。1994年丁老汉的二儿子丁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占某结婚,次年生下一男孩。因感情破裂,小两口于去年离婚,经法院判决,读小学二年级的男孩随母生活。丁老汉的老伴去年5月病逝,儿媳占某也是孤身一人,今年上半年,两人在该市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案例二:据2006年7月31日《重庆商报》报导,福建长乐市李某1月6日委托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中央一套”注册成避
2、孕套商标,涵盖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医用指套、医疗器械和仪器套(筒)针及奶瓶橡皮奶嘴等10种产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申请,但还在审查中。不过,目前国内的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唯一的区别是,前者受法律保护而后者不受保护。也就是说,“中央一套”商标目前虽然还没获得审批,但李某已经可以使用了。案例三:2002式机动车车牌(俗称“个性化车牌”)在北京、天津、杭州和深圳“火”了才10天,发放便戛然而止,已出炉的“搞笑车牌”也命运未卜。官方没有正式公布“叫停”的真正原因,但舆论间普遍猜测主要原因是像USA—911、SEX—001之类牌号
3、的出现,有污染社会风气,损害社会公德之弊。第一个案件中,丁老汉和占某两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手续齐全,老汉有丧偶手续,少妇有离婚证明,并未违反《婚姻法》第二章关于“结婚”的规定。按照“法不禁止便自由”的理念,高邮市婚姻登记机关对两人婚姻的认可,似乎没有什么问题。至于第二个案件,李某申请将“中央一套”注册成避孕套商标,似乎“盗用”了中央电视台的名称,侵犯了中央电视台的权利。那么,是否只有中央电视台才可以阻止“中央一套”成为避孕套商标?至于第三个事例,类似USA—911、SEX—001之类牌号的出现,虽然没有直接违反2002式机动车车牌的规定,发照机关是否
4、仍然有权拒绝发照?笔者认为,这三个案件中受侵害的都不是某一具体个体的权利,而是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案件共同折射出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在实然层面的缺失。一、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极为抽象和模糊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对它的理解可谓千人千词,不一而论。历史上许多学者曾把社会利益作为个人利益的对立面加以阐述。如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就认为,个人利益不能违背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主张要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①。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则提倡个人利益应与公共利益相统一,他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许多私人利益的相加,增进私人利益就增进了整个社会的利
5、益。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则把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是指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之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则是指国家的人格利益与物质利益以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社会利益是指包含在文明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和愿望②。从庞德的描述来看,他所谓的公共利益就是指国家利益,而此处的社会利益可解释为本文的社会公共利益。尽管社会公共利益一词频频出现于我国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几乎每一部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保
6、护的条款,但我国学者对此研究并不多,执法部门援引这些条款的就更少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已有表述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了国家利益。如学者陈运来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在法与道德等社会规范所调整的秩序中形成的带有社会普遍性的利益,在目前市场经济新时期,随着“国家——社会”二元化结构的初步形成,社会利益逐渐从国家利益中分离出来,两者共同构成公共利益的内容③。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孙笑侠教授认为社会利益是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并列的一种利益,它是公众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与需要④。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
7、公众,即社会公众。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既不能与个人、集体相混淆,也不能是国家所能代替的。笔者认为,把国家利益并入社会公共利益是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这两个概念的混淆。市民社会是作为政治国家的对立面而存在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模糊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但作为一个经常见诸于法条的专业词汇,给它确定一个相对明确的外延与内涵还是很有必要的。因此,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原则、道德的一般原则及隐藏于它们之后的与时代相适应的公平正义观念。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一)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公共社会,具有公众性
8、。利益主体就是利益的拥有者。作为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存在的一种矛盾关系,任何利益都是一定的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对立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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