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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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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工薪所得税免征额及其指数化调整一、背景 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虽然商品税占税收总收入高达60%以上,这些商品税很大程度上为消费者所负担,但由于其价税合一的特性,人们并没有非常强烈的税负过重的感觉。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占税收总收入仅为7%的个人所得税直接由人们负担,其税负高低极易被纳税人感觉到。这是与广大人民群众休戚相关的一个税种,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引起了学界、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的税制,征税项目共有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其它所
2、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范围最广,并且对于收入单一、主要靠工资薪金生活的中低收入群体来说,工薪税免征额极大地影响着他们的生活水平。此外,由于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方式,工薪税不容易逃避征管,而其它征税项目常常被纳税人通过各种方式规避,这也造成了税负的不公平。因此,为了维护工薪所得税的公平与效率特性,我国对工薪税免征额进行了多次调整。 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鉴于当时的工薪水平普遍极低,工薪税对纳税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免征额为800元。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生活成本大幅上升,2005年10月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改为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我国人
3、口老龄化的发展以及物价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就业人口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持续上升,于是在此次调整之后仅仅20个月后的2007年底,又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为2000元,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进入2008年以后,国内外的诸多因素导致CPI持续快速上涨,1~6月份的CPI指数都在7%以上,其中2、3、4月份的涨幅都在8%以上,这导致居民生活成本大幅增加。于是,出现了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呼声,很多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对免征额的修改发表意见。这些意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提高免征额为5000、8000、10000元甚至更高;另一类是实行个人所得税指数化,至少
4、使免征额与CPI相联系。然而遗憾的是,他们在提出自己观点的同时,并未为其观点提供充足的依据。本文旨在于为免征额的确定提供依据,同时,探讨免征额是否要实行指数化的问题。 二、工薪所得税免征额的确定 (一)工薪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工薪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二是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从逻辑上看,两大功能不是并列的。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功能,这是所有税种的共性,个人所得税也不例外。任何涉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讨论都必须基于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定位,在当前阶段,究竟以收入功能为主还是以调节功能为主则取决于政府的财政状况和收入分配状况。就前者而言,我国的
5、财政收入连年高速增长,其中税收收入更是超GDP高速增长,一度成为学术界的“税收收入高增长之谜”。因此,在我国财政收入比较充裕,再加上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低的前提下,可以不需要十分注重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就后者而言,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现实引发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更多思考。不少人用“基尼系数”来说明我国的贫富差距已属于世界上最不平等的国家之一,以此强调收入分配问题在我国的严重性。实现社会公平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应当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工薪所得税在理论上具有很强的调节功能,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主要对象,强化工薪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呼声不绝于耳。因此,目前的
6、工薪所得税应该更加注重其收入分配调节职能。 (二)工薪所得税免征额的确定 在确定了工薪所得税应该以收入调节功能为主的情况下,接下来我们依据国家统计局的城镇居民收入状况分级(见表1),将居民分为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7个组。如果要实现调节收入的目的,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和中等偏上户最好就不要承担税负,而让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承担工薪税负。 我们依据公式:就业者月平均工薪收入=就业者平均月收入*工薪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来推算就业者的月平均工薪收入。把2007年城镇居民平均工薪收入占总收入
7、的比重0.686作为工薪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2008年中上等户就业者月平均工薪收入=2008年就业者平均月收入*工薪收入占总收入比重=3010,12*0.686=2065元。2008年中上等户就业者月平均工薪收入扣除额=生计扣除+社会保障费扣除=2000+2065*(8%+2%+1%)=2227元>2065元,可见,大部分中上等收入户的就业者并未承担目前的工薪所得税。就高收入户而言,2008年高收入户的就业者月平均工薪收入=2008年就业者平均月收入*工薪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3938.51*0.686=2702元。2008年高收入户就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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