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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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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卫生厅的选择性执法论文..毕业【摘要】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立案调查和处罚主刀医生的正当性基础,实在经不起推敲。首先,河南省卫生厅把诊断疾病与诊断职业病混为一谈。其次,河南省卫生厅无视张海超在先已被多家权威医院确诊患尘肺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并不认账的事实,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视而不见。第三,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主刀医生是初次接诊,在行为上并无违法之处,在主观上并无违法的故意或过失。更为值得关注的是..毕业,河南省卫生厅所表现出来的选择性执法,既无正当性基础,更缺乏善意。选择性执法已经摒弃了公平正义,更谈不上执法逻辑,属
2、于玩弄权术。公权力部门在执法时的选择性执法,在现实中已经成为某种有目共睹的现象,这是导致人们对公权力部门执法不信任的根源之一。【关键词】“开胸验肺”事件评论;正当性基础;诊断疾病与诊断职业病;选择性执法;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正文】据《河南商报》及其他媒体报道,8月13日,河南省卫生厅对最终诊断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另外,该医院的一位主任医师也是主刀医生,因此被吊销一年的执业资格。通报一出,舆论哗然,网友愤怒
3、,纷纷予以口诛笔伐。有网友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强国社区》发贴认为,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立案调查的动机是:不处罚医院会出现更多“张海超”。更有网友认为,河南省卫生厅是因为自己的下级扯了自己的遮羞布,让自己扫了面子,所以秋后算账,“和谐的社会不要被几个不干正事的官僚给糟蹋了”。不管网友口诛也罢,笔伐也罢,到目前为止,河南省卫生厅无意改变自己的决定。因为《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次,《职业病防治法》与卫生部自己制定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多项行政处罚权,但没有规定哪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哪一级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使哪一项或者哪一些行政处罚权,所以河南省卫生厅越过郑州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挥棒执罚似乎有了无可争辩的法律依据。或许,在河南省卫生厅看来,既然对郑州市
5、职业病防治所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就要对触犯《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同进行处罚,唯如此,才能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真是这样,其处罚的动机似乎没有网友所指责的那么可恶。但是,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立案调查和处罚主刀医生的正当性基础,实在经不起推敲。首先,河南省卫生厅把诊断疾病与诊断职业病混为一谈。《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
6、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由此可见,职业病首先是一种疾病,经诊断如果患者所患的疾病被列入职业病目录的,才属于职业病。再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调整的。未经查诊,何以断定是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并未要求职业病疑似患者必须先到职业病防治机构查诊,也未规定医院不得接诊疑似患者。患者初发病时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医院就诊,如果发现疑似职业病或经诊断属职业病,再到职业病防治机构治疗,这并不为过,被选择的医院更谈不上违法。就连河南省卫生厅下发的通知也只是要求,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
7、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也就是说,初次接诊的医院不受限制和处罚。但是,本次河南省卫生厅表现出来的执法主张是,不管接诊的医院目的如何,如果诊断出患者患的是职业病,即触犯《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的规定,就得挨罚。也就是说,哪一家医院诊断出患者所患之疾病在职业病目录之内的,都属违法,因为只有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一家机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这岂不谬哉?其次,河南省卫生厅无视张海超在先已被多家权威医院确诊患尘肺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并不认账的事实,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视而不见。张海超的疾病,从2008年10月以后河南
8、省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怀疑是尘肺,到2009年初经协和医院、煤炭总医院等大医院确诊是尘肺,已经是“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如果没有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5月25日“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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