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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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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不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白纸
2、第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以来,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这是一部好宪法。十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使我国宪法更趋完善、更加符合国情和反映时代精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今年修宪的亮点之一,预示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成为党和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原则,同时也更意味着每个公民一旦遭遇不法侵害时,又多了一层保障。然而,这字字千金的纸面上的权利,如何才能变成公民实实在在的权利,却还有许多的事要做、许多的问题要解决。众所周知,22年来
3、我国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经历了四次全国性的普法教育,从以宪法为核心、专业法为重点,到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的普及,以及“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要求,大大地提高了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普法所产生的巨大社会效益正在日益显现。为加强法制建设,从2001年开始,每年的12月4日又被确定为法制宣传日。但在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之不和谐的现象,有的是明显的摆在人们的面前,也已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个热点问题。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反腐败斗争中查处案件时,不少是运用“两规”措施(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
4、问题作出说明”《中共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章第28条,在行政监察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这对于突破一些重要案件,严厉打击腐败分子,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两规”到目前还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督制约措施,以致一些地方在运用过程中,大量存在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有的演变为搞逼供信,使不少人被殃及无辜,从而严重地侵犯了党员、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推进法治、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与法制建设的现实要求显得是多么的不协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依法治国的步伐。对此,尽管中央领导是非常的重视,反复强调要慎重使用,中纪委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但问题
5、并没有能从根本上得到制止和解决,恰似“扬汤止沸”。在实行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办案中重新出现这些问题,这很值得我们警醒和深思。除去一些办案人员的自身原因外,从对“两规”来分析,其不规范、不完善之处显而易见。现行法律对传唤、拘传、讯问的时间,最长限制在24小时以内,并不得以连续的形式变相拘禁,对有关手续也作了严格的规定。而在“两规”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有谁能说清一个没有具体时间限制的规定时间究竟有多长?因此,在实际运用时就变成了没有时间的限制和规范的手续,使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证。在“两规”中,对于一个公民
6、来讲,在相信宪法和法律的同时,面对地却是基本尊严和自由受到侵犯和限制,还显得无可奈何,这也使宪法和法律在实施中面临着尴尬和无奈的境地。《条例》规定中有条“缝”,在运用时就会出现“失控”。从江苏、盐城等地的情况来看,一些纪检机关运用“两规”时,在时间上是没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在“两规”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采用轮流值守的办法,对在几天之内的一般都一刻也不准睡觉,多的连续十几个昼夜;有的还被罚站(双手举报纸、双眼盯大电灯泡)、罚蹲(马步)、罚跪(三角砖、竹杆)、打骂和侮辱人格;还有的被上手铐、吊悬空(正吊反吊)、用皮带抽、用脚踩等,确实是令人触目惊心。盐城在“两规”
7、中因不堪忍受,曾发生多起自杀未遂事件,有两人自杀身亡,其中一位写下“皮肉之苦加肠胃病,只好先去了”,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现在人们往往把这种“两规”与文化大革命中的“专案组”(小班子)联系起来相提并论,认为两者虽在形式上有些不同:由过去的牛棚草屋,变成现在到招待所宾馆;由过去的到处能办,变成到现在归纪检机关办;而现在的有法不依,比过去的无法可依的影响还要恶劣。不少人反映,怎么到现在还把这样搞,还能这样做。那么,怎样来看待办案运用“两规”的问题,用什么来衡量?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在,依法执政已成为时代的要求,还是应当主要看其合法性。在目前不能仅看到一些案件难办
8、,运用“两规”是不得已而为之,“治乱世而用重典”,从而片面夸大其作用,甚至认为没有它就办不了、办不成案,一“规”就灵,以致违法越权运用之风难止。现在,司法机关没有“两规”措施,办案依据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案子(包括大要案)都能办。假如他们对一些难办的案件,也要求在法律上“开口子”,容许用“重典”,或发个红头文件、搞个条规,就可运用另一套手段来办案,不是变成谁要怎么干就怎么干?连宪法规定的人权都保障不了,还能谈什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本来案件用合法行为是可以办成的,一些案件难办关键是要在提高办案水平上下功夫,而不能是靠用超越法律的手段。目前“两规”运用中存在的这
9、些问题,既说明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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