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的理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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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的理性表达【摘要】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是落实民生至上宪政理念的必然选择。目前,人民法院援引宪法社会权条款裁判案件已开始步入司法实践舞台,并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趋势。规范和完善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必须依照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的递进次序,由受案法院以合宪性解释的基本形式予以直接适用。【关键词】宪法社会权条款;司法裁判;民生至上;理性表达  纵观世界,半个多世纪以来,宪法作为裁判规则所形成的宪法判例已经实实在在地影响了我们今天所赖以存在的基本理性秩序。通过宪法判例所体现出来的宪法原理正在渗透到现代社会每一个重要的价值判断之中。{1

2、}(P633)在我国,面对公民不断张扬的人权意识,人民法院对于一些由于普通法律缺位形成的宪法社会权救济案件,在穷尽普通法律救济仍难以解决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宪法社会权条款,不可谓不说是人民法院裁判案件适用法律又一新的征程。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关于宪法社会权条款可裁判性的理论研究尚未深入,否认宪法社会权条款具有可裁判性的呼声仍很高涨。为避免理论和现实的严重分化与脱节,本文认为,以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的实际适用为契机,科学合理地论证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正当性并对其予以规范和完善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生成机理: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理论逻辑  (一

3、)民生至上: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逻辑起点  自十六大始,民生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一道最耀眼的光芒,社会各界对民生的讨论可谓目不暇接,甚有学者直接将这一阶段解读为后改革开放时代,即国家从重视经济增长开始走向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2}从宪法学角度看,所谓民生就是指公民依宪法享有维持基本生存基础上的有尊严的生活,是公民宪法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享有的各种社会权,如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目标指向为共享、平等、和谐的美好的社会。{3}而坚持民生至上,实质上就是要做到以人为本,把尊生爱人、保民养民作为最高的价值,把是否有利于人民作为最终的

4、判断标准,{4}确保每位社会成员的生活底线,确保每位社会成员基础性的基本权利。{5}同时,在宪法效力上,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生活的基本方式,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根本保障。{6}因而,通过规定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社会权,从而直接全面地将宪法与民生紧密地融为一体是实现民生至上的根本路径。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民生至上的最终落实还必须依赖于宪法社会权的实现。即民生问题的根本解决不仅需要在宪法中规定社会权,同时还必须考虑如何在司法裁判中确认其司法保护效力。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民生至上的宪政理念乃是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逻辑起点。具体来说,它包含两层意

5、思:其一,民生是宪法的宗旨和目的,是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价值皈依。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人权原则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它直接指向体现民生的社会权,并要求将体现民生的社会权作为宪法的起点和最终归宿,进而使民生成为宪法的宗旨和目的。其二,宪法是民生的根本保障,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是落实民生至上的题中之义。夏勇教授曾在《中国民权哲学》中指出,民以为本者,人身、财产、自由也;人身、财产、自由以为本者,权利也;权利为本者,人性也;人性以为本者,尊严与自由也。{7}(P54)依照此观点,我们认为人性尊严乃是民生的前提与核心,人类社会各种组织和制度的安排,各种法律和政策的

6、设计,都应以人性尊严为价值基础。因而,树立民生至上的宪政理念,肯定和维护人性尊严,是任何一个崇尚民主法治且实行宪政的国家责无旁贷的义务。在我国逐步迈向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积极运用宪法揭示的社会权理念和拘束力量,使那些不能通过普通法律获得普遍救济的实践难题能够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得到完美解决是落实民生至上的重要举措。  (二)宪法文本分析: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规范逻辑  宪法社会权条款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我国学界存在着根本分歧。传统观点认为,宪法社会权只能通过具体立法才能实现,同时由于其制裁性的规定体现在其他的法律规范中,因此,其只具有间接适用效力。我们

7、认为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权条款是否具有司法裁判的直接效力,但是通过对以下条款的分析,可以证明其事实上已经蕴含了在司法裁判中直接适用的规范逻辑。  首先,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根据该规定可以得知,宪法这个根本活动准则不仅是针对公权力主体的,而且也约束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这就决定了《宪法》不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的宪法权利,而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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