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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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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公路巡查成为涉路诉讼案件争议焦点本文所指的涉路诉讼案件是指当事人在使用公路过程中、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近来,一些当事人在使用公路时,由于某种?因,导致自身权利受到损害,遂认为公路维护、管理有瑕疵,以《公路法》第34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举张权利,公路管理(养护)部门由此成为被告。目前,此类案件有快速上升的势头,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分析、法律法规赋予公路管理(养护)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怎样
2、防范此类案件三方面对涉路诉讼案件做些思考,以期公路各级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公路巡查工作,在履行法定义务中免除诉讼法律责任,维护公路部门的权利。 一、在审理涉路诉讼案件中公路巡查义务走向前台,成为争议的焦点。 案例:汤××、李××诉××市公路处人身损害赔偿案。2003年4月20日21时23分许,?告汤××、李××之子汤某驾驶小客车沿新339省道行进时,因避让路中碎石块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汤某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依据《公路法》、《?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认为公路管理机构未主动、及时、有效的履行
3、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法定职责,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市公路处赔偿。法院审理中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履行了公路巡查义务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 ?告认为,根据《公路法》、《?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未主动、及时、有效的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法定职责,导致339省道不处于安全、畅通的状态,从而引发了事故的发生。被告认为:公路管理机构在本案中已?充分履行了公路巡查的法定义务,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路法》、《?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是负有“保障
4、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但是法律没有同时对此义务的履行作出具体规定。《?苏省公路路政巡查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受委托管理的国道、省道和省定重点养护路线?则上确保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其中夜间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市公路处提交的路政管理、日常养护等公路巡查记录证据证明××市公路处已按照规定履行了昼夜巡查的职责。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3条虽然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但该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5、对公路进行养护。因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苏省交通厅根据国道、省道的特点,所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应当作为衡量被告是否履行养护义务的标准。事故当天,根据公路巡查记录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已按照要求进行了巡查,履行了养护义务。因此,尽管新339省道在巡查之后留有石块,并影响了道路畅通,但只要被告按规定履行了养护义务,被告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事实上如果要求被告在省道养护中,必须随时清除路面杂物是不可能也是无法做到的。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告汤××、李××要求××市公路管理处赔偿的诉讼请求。
6、 本案中,公路部门能够胜诉,主要?因就是,××市公路管理处向法院提供了公路巡查记录,证明公路管理(养护)部门已?按照《公路法》第35条要求以及国务院、省交通主管部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履行了义务,该证据?过审核查明被法院采信。由此可见,公路巡查记录是公路管理(养护)部门履行公路巡查义务的基础台帐,更是决定本案胜败的关键证据。 二、有关公路巡查义务的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 在道路管理(养护)瑕疵致人损害案件中,公路管理部门的公路巡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同时也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规范(标准)和
7、职责要求。 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43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办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第35条授权制定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提出公路养护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此外,《公路管理条例》、《
8、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路政管理规定》、《?苏省公路条例》也都对公路巡查做了较为?则的规定。《?苏省公路路政巡查规定(试行)》则进一步将路政巡查规范化、制度化,该规定第4条十分明确地提出,受委托管理的国道、省道和省定重点养护线路?则上确保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其中12全文查看夜间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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