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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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释的若干问题

2、第1内容加载中...  论文提要:  合同解释是合同法上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合同解释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否得到及时确定,进而影响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以实现缔约目的。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合同解释制度并保障其在实务中的良性运作,既是摆在现代法律面前的一个新课题,也是对人民法院提出的一个新挑战。本文试以一个合同案例为切入点,论述了合同解释的概念、必要性、历史沿革和基本原则以及在对格式条款和合同免责条款进行解释时,法律的价值取向在其中所起的调控作用。  先来看一个案例:  1999年2月24日,被告汤鸿明、汤鸿柱兄弟作为甲方

3、与作为乙方的汤雪琴、林聘水、林光华及原告莫国兴签订一份租店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分别属于两兄弟各自所有的大吉新市场东面由北向南依次排列的四间店面分别承租给莫国兴、汤雪琴、林聘水、林光华。讼争店面为被告汤鸿明所有。甲、乙双方合同第3条约定:“乙方预付给甲方3000元用于租用店面的装修费用,店面开始营业后,按店面开始营业时,抵扣月店租,扣完后,再交完合同期满的剩余店租费。”第四条约定:“店面租用费用为每月每间230元。”第五约定:“店面每间装修为间隔开来,能单独使用为止。”第九条约定:“本合同书从市场店面开始营业起,计算每月店租费用,至公元2000年农历12月30日

4、即除夕12点为止。”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以店面开业时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1999年2月24日预付给被告汤鸿明3000元,其他承租人也同时按约各自预付给店主3000元。1999年5月1日市场开业时,汤雪琴等其他三人承租的店面有营业几天,后因市场萧条故很快就停止营业,原告承租的店面至始没有营业过。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已付的预付款3000元,被告不允。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承租的店面从未营业过,因此,租店合同没有生效,被告应将收取的预付款如数返还。被告则提出,原、被告合同中约定租赁

5、合同自大吉农贸市场开始营业时生效,而大吉农贸市场已于19995年5月1日正式开业一星期,后因种种原因市场萧条下来。被告承租的店面虽然没有营业过,但并不妨碍合同的生效。因此,原告应从1999年5月1日起至2000年4月1日共支付被告23个月的租金5290.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应驳回。  本案的关健性问题是对租赁合同第十一条“本合同以店面开业时生效”应如何理解。对此采用不同的合同解释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合同解释在合同法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疑难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试图结合有关案例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所谓合同解释,是指运用各种解释规则和方法,确定合

6、同条款的真意,探究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以达到消弥纷争的目的。从广义上说,任何合同均需经解释后方可顺利履行。狭义的合同解释仅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达不成共识的情形。之所以会发生合同解释,其原因有:  1、语言的特性。这是引发合同争议的决定性因素。语言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的产物,其意义是社会赋予的。赋予某一词意义的过程,也就是社会共识的形成过程。但所谓的社会共识是相对而言的,不可能出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语言涵义。语言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模糊性、多义性和歧义性。此外,在合同尤其是在格式合同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与社会生活相疏离的、专业化了的术语,这些术语的含义经常与社会生活中的

7、通常意义不同,另一方面,当事人又有着不同的理解视阀,对同一条款和同一语词的理解可能有差异甚至截然相反。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这种理解上的差异才凸显出来,为当事人所感知。例如上述案例中,原、被告对“店面开业”这一用语应如何理解即产生了争议,这就有待于通过合同解释予以澄清和明确。  2、当事人语言能力的限制,也是引发合同争议的重要因素。语言是一种社会共享的文化资源。人创造语言,语言也塑造着人。但在表达具体事项时,常会出现语言资源不足甚至匮乏的情况。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会感到难以精确地表达其心中所欲。古诗“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即反映了这种状态。在文化现象中,语言的尽头

8、可以产生绘画、音乐、雕塑等等,但在合同中当事人却常常束手无策,因而会产生对合同条款的争议。争议产生后,就有通过合同的解释来揭示当事人真意的必要。  纵观法制史,合同解释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历史发展过程。例如在古代罗马,契约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而是依照法定仪式,包括语言和动作等来确定。完成一定的动作或口头上作一定的宣称便自然而然地设定了一项权利义务,此即“形式决定内容”,各种合同的形式严谨而呆板。在这一时期,缔结契约让与财产所要履行的法定形式被称为“耐克逊”。“耐克逊”对形式要求十分严格,不仅要求交易当事人亲自到场,说出规定的套语,履行铜片的交付手续

9、,而且需要5位证人和1名司秤到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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