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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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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海运单与提单的比较分析看海运单的适用(1)[摘要]在20世纪70年代被首次使用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海上运输中引入海运单。海运单与提单比较具有安全快捷的优势,可以弥补提单在使用中的缺陷,然而海运单的适用也会使各方当事人面临一定的风险。因此,海运单不能代替提单,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条件下适用。 [关键词]海运单风险适用 海运单(SEAWAYBILL)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运单最初在陆运和空运中使用,因运输过程相对短暂,收货人再转让货物的可能性极小,因此,运单是不可转让的
2、。同时,承运人无需凭运单放货,只需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海运单在海上运输中的使用,正是希望利用这一点,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实现快速交货,在20世纪70年代被首次使用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海上运输中引入海运单。 一、海运单的优势 1.使用海运单可以弥补提单的缺陷 (1)解决了近洋运输中的货物压港问题 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然而,随着船舶技术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在近洋运输中常常出现货等单的情况。如在上海到新加坡的海运中,货物只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就会到达,但是提
3、单却在银行之间流转,尚未到达收货人的手中,从而影响了收货人及时提货。而海运单在使用中不需要凭单提货,只需要到货通知或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取货物,避免了货等单,从而解决了凭提单提货的货物压港问题。 (2)减少了海运提单的流转风险 提单的收货人可做成记名式、指示式、来人抬头三种情况,其中后面两种都是可以转让的,指示式提单凭背书转让,来人抬头提单仅凭交付即可转让,如果这两种提单在流转中遗失,货物则有被冒领的风险。而海运单的收货人只能做成记名式的,收货人凭身份证明可以提货,即使海运单遗失也不会产生不良后果。
4、 (3)有利于电子数据交换的发展 在国际贸易的无纸化进程中,始终无法解决电子提单的传递问题。提单不仅是一种书面文件,同时还包含了持有人的某种权利,这种权利是以占有提单本身为条件的,电子数据交换可以传递书面文件上的信息,但却无法传递提单本身。同时,提单是可以转让的,电子提单的转让如何实现也是迄待解决的问题。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具有不可转让性,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数据传输中可以顺利实现海运单信息的传递,从而有利于EDI的发展。 二、使用海运单的风险分析 1.出口商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的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
5、T/T、D/P、L/C,在D/P方式中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取得运输单据,通过代收行托收货款,出口商控制风险的关键在于代表物权的提单,进口商只有在支付货款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单据提取货物;在L/C方式中出口商控制风险的关键表面看在于单证是否一致,但实质上仍然是对物权的控制,即进口商只有付款才能提货。而使用海运单则不同,无论是D/P还是L/C都会使出口商面临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因其无需正本单据只要证明收货人的身份即可提货,单据无论哪种支付方式中都无法约束买方的付款行为,即使在L/C方式下进口商亦可提货后与银行勾结,恶意
6、挑剔单据从而拒绝付款。 2.收货人的风险 提单是物权凭证,托运人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将提单转让给收货人。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收货人在货物发生损害或灭失的情况下,享有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而海运单则不同,海运单不能转让,收货人不是海运单的合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在货物发生损害或灭失的情况下,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另外,使用海运单,在货物到港被提取以前托运人都有权利变更收货人的名称,从而时收货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3.银行的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7、,海运提单是开证行控制风险的砝码,在开证行履行了对出口商的付款义务后,如果进口商不能付款,银行则不会交单,在进口商倒闭的情况下,银行作为提单的受让人可以对货物进行处理以抵偿损失。而海运单的使用无疑会增加开证行的风险,在海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往往写的进口商而不是银行,银行不享有任何对货物的支配权,如果进口商不付款赎单,银行会遭受巨大损失。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刘春梅 张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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