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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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上)

2、第1  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番波折。在1935年的“初选缺席选票案”中,[xviii]德州民主党拒绝给黑人选民提供县级官员的初选缺席选票(absenteeballots)。最高法院认为政党属于民间“自愿组织”,因而民主党的行为不具备“政府行为”的特征。但在以后的两个重要案例中,最高法院转变了态度,明确推翻了这一结论。在1944年的“党禁初选第一案”,[xix]德州民主党通过决议,禁止有色人种成为民主党员来参与国会、州长及其他官员的选举。虽然实行歧视的政党仍然属于私人机构,最高法院判决州政府

3、对政党的选举活动提供了详细调控,从而使政党带上了政府的色彩,因而“政府行为”依然存在。既然“州政府要求某种选举程序,并规定由政党提名人来组成普选的选票,从而实际上把选民的选择限制于出现在选票上的名单,那么它就认可、采纳并实施了对黑人的歧视;德州法律信任政党去决定初选参与人的资格,并任由它实行种族歧视。……如果宪法权利可被如此间接地剥夺,那么它们就失去了实际价值。”  如果政党的“政府行为”是由于州政府对选举过程的详细调控(但对种族歧视不加限制),州政府完全“撒手不管”是否就能为政党开脱宪法责任?在1953年的“党禁初选第二案”,[xx]最高法院

4、对此作了明确的否定回答。在该案中,主要由私人控制的德州地方组织以种族歧视的方式操纵民主党的地方初选,而德州立法对着类地方初选过程缺乏详细的立法调控。最高法院判决,尽管州政府对选举程序缺乏调控,它在实际上把政府权力委代给了政党。“如果一州允许选举过程受到如此复制,那就无异于允许明目张胆地滥用这些程序,去挫败第15修正案的目的。使用县级操纵的初选来认可违宪选举的结果,仅使侵权复杂化而已。”因此,由于选举权利的重要性以及它尤其容易遭受种族歧视的特殊社会环境,最高法院实际上已把它视为一种积极权利,要求州政府提供适当的平等保护;州对于政党歧视行为的放任与

5、不作为,事实上已构成间接的歧视,因而受到宪法修正案的禁止。  必须指出的是,选举权的平等保护只是宪法效力的例外而非规则。首先,我们必须从种族歧视在美国当时盛行的大环境下,理解保护平等选举权的特殊意义和需要。其次,更重要的是,政党虽然在美国被认为是民间“自愿组织”,但行使的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职能,因而可被视为一种“准国家机构”。事实上,这类问题在联邦德国等欧洲国家不可能出现,因为那里的政党被视为和国家机构具有同样的宪法地位,其行为自然也就等同于“政府行为”。  (二)各州对自由言论与财产权的平衡  联邦宪法的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

6、”,且根据最高法院在1925年的“左翼党派第一案”中的判决,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已经“吸收”了言论自由,使之适用于各州政府。[xxi]然而,这项条款仅赋予公民的言论不受联邦或各州政府剥夺的权利,而并不禁止私人对这项权利的“合法侵犯”。最通常的情形是言论自由和财产权利之间发生的以下冲突:作为原告,校园或商场的私人拥有者禁止在其地产上从事任何政治活动,被告却坚持进入私人财产领域并利用其散播言论;原告诉诸州法院,要求它判决被告因民事侵占(trespass)而损害了其财产权,被告则宣称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如果州法院判决原告胜诉,那么问题就

7、成为司法判决是否侵犯了联邦或各州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且州法院的有关判决可被上诉至联邦法院。在1972年的“商场散发传单案”,[xxii]最高法院明确判决私人拥有的商场可根据其制订的规定,禁止在商场内传递和商场贸易无关的反战传单。因此,商场对其地产上的言论之限制并不构成“政府行为”,联邦宪法并不保护被告在商场的地产上发表言论的自由。  然而,美国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条款并不仅限于联邦宪法;各州宪法也被认为对言论及其它基本自由提供了“独立和预备的源泉”,[xxiii]而只要对各州宪法权利的解释不低于联邦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底线,各州最高法院是本州宪法的

8、最高阐释者。根据各州法院对本州宪法与基本权利的不同理解,它们对言论自由与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也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大多数州对州宪的解释都遵循联邦法院对联邦宪法的解释(尽管它们没有这个义务),因而认为私人排斥言论的行为也不构成本州宪法意义上的“政府行为”。然而,少数州-尤其是宾西法尼亚、加利福尼亚和新泽西州-的看法恰恰相反。由于言论自由在这些州宪中的特殊重要性,这些州的法院实际上认为言论自由可被用来针对某些类型的私人或组织,并限制其财产权的行使方式。  在这一领域的第一个重要案例是1979年发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梅园商场案”。[xxiv]一群中学

9、生试图在私人拥有的梅园商场散发传单并征集签名,以反对联合国谴责犹太复国主义政策的决议。商场的有关规定禁止政治活动,因而要求中学生停止活动。离开现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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