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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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内容提要:本文从美国与德国的宪政经验论证,宪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公法领域,因而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如果被告是政府官员,宪法具备直接效力;但如果被告是私人公民,宪法则只有间接效力——或者通过议会根据宪法的授权与精神而制订直接适用的法律,或者通过影响现有立法的解释。总的来说,私人公民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普通法律而获得直接调整。宪法的直接效力在于调整公民与政府以及政府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纯粹的私人关系则只具备间接影响。对宪法效力的界定一方面把公法的焦点集中在政府身上,从而有助于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另一方面则为私法的自治留下了空间。把宪法的

2、直接效力限制于公法领域,同时也有助于妥善处理宪政与法治、立法机构与宪法审查机构之间的关系,并有助于保证民主、防止司法专制。在这个基础上,本文最后评述了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并指出了完善这一司法解释的途径。英文标题:TakingtheConstitutionSeriously:OntheDemarcationofLegalEffectsoftheConstitutionandItsInfluenceOverPrivateLaaryelection)。州法的种族歧视当然是违宪的“政府行为”,因而最高法院毫不费力地将它撤消。然而,某些州政府后来的做法越来越隐秘。在1932年的“州禁初选第

3、二案”之后,17州政府就不再直接禁止少数民族的选举权;但在某些地区,政党代替政府对选举过程进行歧视性限制。如果政党行为也没有联邦法律的限制,而最高法院又严格运用“政府行为”理论,认为政党措施属于“私人”而非政府行为,那么少数民族受宪法保护的权利还是得不到落实。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番波折。在1935年的“初选缺席选票案”中,18德州民主党拒绝给黑人选民提供县级官员的初选缺席选票(absenteeballots)。最高法院认为政党属于民间“自愿组织”,因而民主党的行为不具备“政府行为”的特征。但在以后的两个重要案例中,最高法院转变了态度,明确推翻了这一结论。在1944年的“

4、党禁初选第一案”,19德州民主党通过决议,禁止有色人种成为民主党员来参与国会、州长及其他官员的选举。虽然实行歧视的政党仍然属于私人机构,最高法院判决州政府对政党的选举活动提供了详细调控,从而使政党带上了政府的色彩,因而“政府行为”依然存在。既然“州政府要求某种选举程序,并规定由政党提名人来组成普选的选票,从而实际上把选民的选择限制于出现在选票上的名单,那么它就认可、采纳并实施了对黑人的歧视;德州法律信任政党去决定初选参与人的资格,并任由它实行种族歧视。……如果宪法权利可被如此间接地剥夺,那么它们就失去了实际价值。”如果政党的“政府行为”是由于州政府对选举过程的详细调控(但对种族歧视不加

5、限制),州政府完全“撒手不管”是否就能为政党开脱宪法责任?在1953年的“党禁初选第二案”,20最高法院对此作了明确的否定回答。在该案中,主要由私人控制的德州地方组织以种族歧视的方式操纵民主党的地方初选,而德州立法对着类地方初选过程缺乏详细的立法调控。最高法院判决,尽管州政府对选举程序缺乏调控,它在实际上把政府权力委代给了政党。“如果一州允许选举过程受到如此复制,那就无异于允许明目张胆地滥用这些程序,去挫败第15修正案的目的。使用县级操纵的初选来认可违宪选举的结果,仅使侵权复杂化而已。”因此,由于选举权利的重要性以及它尤其容易遭受种族歧视的特殊社会环境,最高法院实际上已把它视为一种积极

6、权利,要求州政府提供适当的平等保护;州对于政党歧视行为的放任与不作为,事实上已构成间接的歧视,因而受到宪法修正案的禁止。必须指出的是,选举权的平等保护只是宪法效力的例外而非规则。首先,我们必须从种族歧视在美国当时盛行的大环境下,理解保护平等选举权的特殊意义和需要。其次,更重要的是,政党虽然在美国被认为是民间“自愿组织”,但行使的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职能,因而可被视为一种“准国家机构”。事实上,这类问题在联邦德国等欧洲国家不可能出现,因为那里的政党被视为和国家机构具有同样的宪法地位,其行为自然也就等同于“政府行为”。2.各州对自由言论与财产权的平衡联邦宪法的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剥夺言论或出

7、版自由”,且根据最高法院在1925年的“左翼党派第一案”中的判决,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已经“吸收”了言论自由,使之适用于各州政府。21然而,这项条款仅赋予公民的言论不受联邦或各州政府剥夺的权利,而并不禁止私人对这项权利的“合法侵犯”。最通常的情形是言论自由和财产权利之间发生的以下冲突:作为原告,校园或商场的私人拥有者禁止在其地产上从事任何政治活动,被告却坚持进入私人财产领域并利用其散播言论;原告诉诸州法院,要求它判决被告因民事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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