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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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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法论文: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修改问题刍议本文导航1、首页2、国外的实践3、结论【摘要】希望整理的诉讼法论文: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修改问题刍议能够给您带来一些灵感。【摘要】互联网空间地址与现实空间地址的非对应性,使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规定去判断涉及互联网案件的管辖法院会有一定困难。目前学者们解决该问题的思路,主要集中于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建构新的地域管辖规则。但本文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制度具有合理性,不需要也不能够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去修改法典的规定。解决地域管辖规定适用困
2、难的方向,应当是发展包括解释地域管辖法律和认定地域管辖事实在内的司法技术。【关键词】民事诉讼;涉网案件;地域管辖;司法技术【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计算机的出现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因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涉网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逐渐成了学者关注的焦点。目前学者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涉网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则应当修改、调整。学者间的分歧,主要是在改革方案的选择上。今年立法机关已经启动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理论界也在为修法作必要的理论准备。
3、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理论的角度,就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是否需要修改问题,作抛砖引玉的分析。一、涉网案件:概念、背景及观点(一)涉网案件的含义大体上,目前对涉网案件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持狭义观点的学者,将涉网案件限定于确定管辖的法律连接点发生于网络的案件。例如,依《民事诉讼法》第24、29条,合同履行地和侵权行为地分别为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连结点,因此履行行为发生于网络上的合同案件,以及侵权行为发生于网络上的侵权案件,就属于这种观点下的涉网案件。相反,如果是离婚诉讼,在通常情
4、况下,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而被告住所地不可能存在于网上,也就不属于这类学者认定和讨论的涉网案件。[1]持广义观点的学者,将涉网案件定义为所有通过互联网发生的案件。按照这种观点,不仅各种确定管辖的法律连接点发生于网络的案件属于涉网案件;即便确定管辖的法律连接点不发生于网络,但只要该案件的产生与互联网有关系,也属于涉网案件。本文讨论涉网案件时,持广义观点,以探讨互联网对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影响。(二)讨论的背景这场讨论产生的技术背景是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普遍应用对民事管辖权产生了影响。其一,网络空间的全
5、球性,使其无法有明确的边界,从而使法院管辖权区域变得模糊。其二,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这使得互联网行为地与行为的实施者之间不存在稳定的联系。[2]鉴于互联网的上述影响,各国解决涉网案件管辖的理论不断出现,其中较有影响的是管辖权相对理论和新主权理论。管辖权相对理论将网络空间看作是一个类似于公海的新领域,主张为这个新领域建立新的管辖规则。新主权理论则将网络视为一个全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主张其脱离物理空间中的政府而拥有自治权力。目前这两种观点都因为过于夸大网络对现实生活的影响而被人们抛
6、弃。[3]事实上,真正被我国学者关注,并被不断介绍到中国的,是国外尤其是美国法院对涉网案件管辖的处理方法,其中影响较大的是美国法院在判断管辖法院是否正确时所使用的滑尺方法和效果方法。[4](三)各种完善的建议针对涉网案件地域管辖的完善建议,有以下三类:(1)从涉外关系意义上讨论涉网案件地域管辖的修改。这种完善涉网案件地域管辖的建议,并不是为了解决国内法院对涉网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而是要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中国或者外国法院对涉网案件的管辖问题。(2)基于某项地域管辖制度在涉网案件中会导致对某一方当事人
7、不公平,提出修改该项制度。例如鉴于涉网侵权案件中,被告与原告往往相距甚远,甚至跨国,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则对于原告并不方便,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上有更大的空间时,可能会滥诉,因而提出涉网侵权案件应以原告住所地的管辖为优先,侵权行为地管辖作为补充。[5](3)基于某项地域管辖制度在涉网案件中存在适用上的困难,建议通过修改地域管辖制度以解决这种困难。对于涉外地域管辖这个需要单独探讨的问题,本文不作深入分析。本文主要针对国内民事诉讼,讨论互联网对于地域管辖的影响是否已经导致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
8、地域管辖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这是与修改《民事诉讼法》有密切联系的问题。事实上,涉网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确定上是有一定困难的,但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在何方?本文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能够应对涉网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并没有因互联网的出现而过时;另一方面,完善涉网案件管辖的域外实践,从性质上讲是在法典规定不变的前提下,解决司法实践中地域管辖适用困难的技术性措施。二、法典上的地域管辖规定:合理的逻辑(一)需要区分两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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