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检关系的定位的探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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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检关系的定位的探讨(1)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渐趋复杂,犯罪尤其是刑事犯罪呈现出专业化复杂化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随之而来,案件的侦破难度也随之增大。各国的司法机关尤其是行使追诉职权的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特别是当前全球倡导法治原则与保障人权的国际潮流下,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如何重构既能有效追诉犯罪又能保障人权的警检关系模式的重大课题,而警检关系的变化又涉及刑事司法制度变化的方方面面。基于此警捡关系的定位问题备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和国际社会的关注。同时警检关系的正确定位无论是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还是对推动中国

2、的法制化国家进程无疑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Abstract:entoftheeconomyandthesocialstratummoreplicatedthaneverbefore,crimesespeciallythecriminalcrimestakeonneetime,especiallyunderthetendencyoftheglobalrulebylaanrights'protection,manynationsincludingchinahaveanimportantprogramthatcanestablishaneodethatcan

3、notonlydeceivethecrimesbutalsoprotectthehumanrights,hoanyfieldsinthecrimnaljurisdictionsystem.Forthis,therelationbethasarealisticsenseinboththeimprovementforthecriminaljurisdictionsystemandtheprogresstopromoteChinaintoanormocracynation.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中,警察与检察官均是承担刑事案件侦查责任的主体,二者之

4、间如何分工与协作,其关系又如何构建,这不仅关涉到刑事诉讼结构的问题而且关涉刑事司法中公正于效率的价值取向问题。因此,警检机关如何定位以及定位是否准确都会对包括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在内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产生深远的影响。易言之,确切的说,刑事诉讼程序中警检关系关系的定位问题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法律模式的问题。而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从警检模式看,主要有两大法系的三个模式即警检分立模式(英美法系)警检结合模式(大陆法系)混合模式(日本)。不可否认,两大法系三种模式警检关系构造各具特色,很难区分孰优孰劣。但是通过对各国景检关系模式的变化及

5、改革的考察,对于在结合中国国情基础上的相互学习借鉴,加快各自刑事司法法治化进程颇具重大意义!一,对于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界定为了能够更好认识和正确定位警检关系首先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进行界定恐怕是不可避免也是不可或缺的,而要正确获取对二者的正确定位,从学理,法条及相关规定和具体司法实践三方面着手无疑是最全面也是最佳的途径。(1)从学理看: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

6、:"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刑事诉讼中,除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的案件以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处在同犯罪做斗争的第一线,肩负着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使命。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表现在:1、立案权。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自行决定。2、侦查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鉴定和通缉

7、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先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执行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有权进行预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权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3、执行权。在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执行期间也由公安机关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检察权是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公民遵守宪

8、法和法律的权利,是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特殊权利,是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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