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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综述历次刑法修正:内容、特点和原因——兼论和谐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综述历次刑法修正:内容、特点和原因——兼论和谐社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修正内容;修正特点;修正原因;和谐社会内容提要: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先后通过了7个《刑法修正案》。这些刑法修正增设、修改了罪名和罪状,或罪名未变但修改了罪状和调整了某些犯罪的法定刑等。从历次修正的内容上可以反映出刑法修正上的及时性、广泛性、连贯性、国际化和罪刑相适应的特点,同时也揭示出历次刑法修正是基于社会现实、刑事政策、刑法理念、刑法研究、刑事司法和刑法与国际接轨需要的规律。建议今后强调在和谐社会的视野下来把握刑法修正的方向。1997年《刑法》颁布施
2、行以来的12年间,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刑法在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推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具有历史性的地位。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变化,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先后通过了7个《刑法修正案》,[1]及时地对《刑法》有关内容作出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实现了《刑法》的与时俱进。从刑法修改的发展趋势看,颁布《刑法修正案》将是今后刑法修正的主要模式,这也标志着我国刑法立法的形式走向刑法修正案单一化。本文在简要分析7个《刑法修正案》的内容的基础上,探讨历次刑法修正的特点和
3、原因,进而提升到和谐社会的视野下来把握今后刑法修正的方向。 一、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 (一)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 笔者将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分成四部分,分别为:(1)增设了新的罪名和罪状的条款;(2)修改了罪名和罪状的条款;(3)罪名未变但修改了罪状的条款和调整了某些犯罪的法定刑的条款: 1.增设了新的罪名和罪状的条款 (1)《修正案(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2)《修正案(三)》: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3)《修正案(四)》
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第3款);(4)《修正案(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第2款);(5)《修正案(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
5、),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开设赌场罪(第303条第2款),枉法仲裁罪(第399条之一);(6)《修正案(七)》:[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罪(第262条之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款),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
6、具罪(第285条第3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使用军用车辆号牌罪(第375条第3款),特定关系人受贿罪(或者影响力交易罪)(第388条之一)。 2.修改了罪名和罪状的条款 (1)《修正案(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2)《修正案(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3)《修正案(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7、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4)《修正案(四)》: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344.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5)《修正案(六)》: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
8、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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