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维简费核算改革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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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维简费核算改革设想目前,《煤炭开采》准则正在讨论起草之中,对煤矿“维简费”(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简称)这一内容有两种意见:一是将“维简费”作为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色写入《煤炭开采》准则之中;另一意见是取消“维简费”。笔者认为,取消“维简费”,走国际化道路更合适。一、煤矿维简费的由来翻开新中国成立后会计制度建设史,固定资产折旧、维简费计提的历史分为三大过程。(一)计提基本折旧基金1952年1月2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发布《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基

2、本折旧之计算方法,以直线法为原则”。1952年3月29日,中财委公布《1952年度国营企业提缴折旧基金办法》规定,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按照核定的折旧率提取”。1952年6月,财政部制定《国营工业企业统一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从1953年1月1日执行),确定固定资产建筑物第一内容为“矿山建筑物①,如矿井、石油井、坑道等”,按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编制“固定资产及折旧准备增减表”。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规定基本折旧“按直线法就个别固定资产分别计算,或就全部固定资产综

3、合计算”。这一规定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应用了10多年。(二)计提更新改造资金从1965年起,国家对煤矿固定资产折旧不断有新的规定。“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井下工程”所需资金,从“一九六五年改由生产成本提取基金解决”(引自《煤炭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选编(第二册)》第540页,煤炭工业出版社1982年10月版)。财政部1967年1月10日以财工综杜字第3号通知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拟订的《一九六七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分配计划(草案)》规定:“煤炭、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的开拓延深费用、固定资产更新

4、改造和技术改造资金按产量提取,摊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其中,采掘企业的开拓延深费用是“生产矿井向下一水平延深时,需要开凿的主付井筒、井底车场、井底各种峒室和两翼运输道、总回(入)风道到第一石门为止的工程的直接工料费。生产矿井延深后,需要做的为全矿井或一翼服务的风井、注沙井、交通井的直接工料费。上述开拓延深等工程中的管、线、路工程包括在内”(引自《煤炭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选编(第二册)》第508页,煤炭工业出版社1982年10月版)。(三)计提维简基金1980年10月27日,煤炭工业部、财政部发文[(

5、80)煤财字第1100号、(80)财企字第561号]将煤矿维持生产矿井开拓延深、技术改造、安全措施和不断增加生产能力的环节改造工程的资金称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从1981年起,矿务局在“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明细科目,煤矿维简费由此得来。二、煤矿计提维简费存在的问题(一)煤炭企业维简费的计提采用产量法,吨煤计提标准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定,虽不断变化,但难以做到与各煤炭企业实际相符煤炭企业按产量每月从成本中计提标准从最初1.50元、2.00元、2.75元到每吨计提6.00元。从1985年1

6、月1日起,矿井建筑物又按原煤实际产量计提1.50元的井巷工程基金(亦称计提井巷工程费)。从1989年7月1日起,井巷工程基金的提取标准又由1.50元提高到2.50元。从1992年7月1日起,从成本中提取维简费的具体标准按地区划分: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甘肃、新疆、云南每吨煤提6元;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包括内蒙古东部、黑龙江、吉林、辽宁)每吨煤提6.20元;内蒙古东部西部三矿一局每吨煤提7.00元;贵州、四川、陕西、湖南、江西、重庆、北京每吨煤提8.00元。从2004年5月21日起,

7、煤炭企业井巷工程费纳入了维简费范畴。维简费的计提标准又进行了修改: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计提维简费8.50元;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计提维简费8.70元;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计提维简费9.50元;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计提维简费10.50元,计提的维简费包括井巷费,即煤炭企业不再提取井巷工程费[财建(2004)119号]。从以上变化可见,煤炭企业按产量法计提的维简费对应的固定资产是“矿井建筑物”。而矿井建筑物所需要的维简费的标准由国家确定,且不

8、断变化,国家虽然充分考虑了全国煤炭企业的平均水平进行综合确定,但并不能完全反映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各个煤炭企业矿井建筑物价值转移及成本回收的正常资金(本)运动被打破,矿井建筑物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严重偏离实际。(二)动用专项储备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采用一次折旧法,不能真实反映财务信息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提取的维简费用,比照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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