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医疗机构民事法律地位的困惑

对当前医疗机构民事法律地位的困惑

ID:10349079

大小:77.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06

对当前医疗机构民事法律地位的困惑_第1页
对当前医疗机构民事法律地位的困惑_第2页
对当前医疗机构民事法律地位的困惑_第3页
对当前医疗机构民事法律地位的困惑_第4页
对当前医疗机构民事法律地位的困惑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当前医疗机构民事法律地位的困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当前医疗机构民事法律地位的困惑【关键词】医疗机构;法律地位;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6;13913【文献标识码】b【】1007—9297(2003)02一oo97—02从以往及新近出台的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医患关系予以了确定,为目前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构筑了基本框架,即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本文医患关系的“医”均指医疗机构)。然而,笔者在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的现状分析其法律地位时,产生了许多不解和困惑,即理论与现实的矛盾。笔者试从以下与医疗机构法律地位相关的几个方面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一、

2、医疗机构的分类与法人的民事行为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大类。从管理角度出发,笔者赞同此举。但在讨论医患关系法律性质时,这种分类却出现了问题。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民事法律地位在理论上是可以相吻合的,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该如何定位,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从我国国情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指国有医疗机构,占我国绝大多数。根据<民法通则》的分类,医疗机构是事业单位法人无疑。公司(企业)法人区别于事业单位法人的主要依据就是营利性与否,正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分类标准相符。从原理上看,所以存在法人制度,其主要理由是为便于法人参与各种民事活动而将

3、其拟人化的(非民事活动,法人不需这种法律人格)。因此,具备独立法人的主体,均有实施其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如买卖、租赁、赠与等行为,笔者称之为法人的一般行为。医疗机构当然具备法人一般行为的资格。但同时,它还具备特殊行为的资格——诊疗行为。这种特殊的职能行为并不是法人都享有的,它须经政府部门的审批,授权后方可实施。医疗gtgg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特征,姑且称之行为性质的双重性。正是医疗机构的行为特征、非营利性、设置结构等,才将其归属于事业单位法人。通过对医疗机构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是否具备诊疗行为的资格,并非因其作为法人而当然地拥有。诊疗行为简单地划归为民事行为,似有

4、不妥。二、诊疗行为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时下,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特别强调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权,甚至除患者丧失行为能力外,均不得转移该项权利而由其本人行使,借以体现对患者该项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且不论此举打破多年医疗活动的传统方式给医院带来的诸多现实问题,仅就充分尊重权利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也是值得商榷的(贵刊已有对此作全面论述之精作,深表赞同)。由于患者普遍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医务人员用最艺术、最通俗的语言向患者如实而充分地交待病情,患者即能在短时间内通过这种有限的叙述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知情是难以想象的。患者在此基础上行使同意权、选择权,所为的法律行为是存在瑕疵的。

5、那么,民法上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被赋予变更、撤销权,此时是否可以适用?回答如果是肯定的,患者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医疗侵权诉讼将会使大量的医疗行为归于无效。四川某医科大附院为一两性畸形的患者实施变性手术,因患者(家属)未“充分”知情,在事隔十几年后涉讼的案例,就是对以上问题的典型反映。若患者胜诉,医疗机构将广泛存在侵犯患者知情权的现象。而现实中,患者在对诊疗行为的认知和选择上,根本无与医方处于平等地位的能力,其弱势地位十分明显。另外屡禁不止的药品回扣等,直接侵犯患者财产利益的现象,某种意义上也是在患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前提下产生的。三、就诊人的自由选择权被确定为患者前,法

6、律称之为就诊人。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就诊人对医院(医生)应有高度选择的自由,否则,也构成不平等。卫生行业所倡导的“病人选医生”活动在全国许多城镇医疗机构开展的目的,应该属于体现这种基本原则的。但是,稍作分析,问题却很多。首先,由于我国的卫生事业发展现状和条件,决定了基层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民就医的选择余地极小,甚至选择是惟一的;其次,就诊人仅凭医疗机构公示出的资料去选择医生,是片面和局限的,甚至是不真实的;第三,医疗机构原有内部工作配置与协调被病人的选择打乱,医疗工作的有序性失去保障;此外,对青年人才的成长也造成一定的阻碍。“病人选医生”的最终趋势必然是

7、12全文查看,年龄大些,加上和蔼的态度便可受到拥戴,而医疗技术被放在次要位置上。这对医疗事业的发展是有害的。综上所述,就诊人在选择医院(医生)的权利行使上,并无实质的自由。·98·四、医患关系的法律适用这是一个立法的问题。从法律实体上看,公民作为就诊人参与医患关系,就现有规范,其权利义务只能由有关的民事法律来调整。而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为规范却大多由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内的相关卫生法规、规章来调整。具有法律效力的《执业医师法》并不能解决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这样,就出现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不同效力法律规范的现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