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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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公民的知情权目录论文摘要……………………1一、知情权的由来及其概念……………………2二、建立公民知情权制度的理论及宪法依据…3三、中国建立知情权制度的现实需要性………5四、对当前中国知情权制度的背景分析及对宪法的建议……………7注释9论文摘要关键词:知情权概念法律依据现实需要本文对公民的知情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公民是否应当拥有知情权?相应地作为民主宪政时期的政府,是否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知情权及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知情权”是由美国一位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到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兴起“知情权运动”以来,知情权

2、被广泛沿用并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建立公民知情权制度具有理论依据和宪法依据。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当前知情权制度的背景主要呈现两个方面特点:一是知情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现实的法律支撑。二是公民对知情权的保护意识及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淡薄。结合国外知情权宪法经验,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建立知情权制度应从六个方面进行,一是建立知情权制度应在全民、全社会树立思想理念,树立知情权权利意识。二是为知情权制度提供宪法保护。三是详细界定知情权的界限。四是设置实施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五是要

3、建立健全违反知情权制度的查处机制。六是要制订违反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总之知情权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现公民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和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不是政府的施恩,而是一种现代社会的必然,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和必要的组成部分。2003年11月,在笔者所处的城市破获了两起骇人听闻的杀人案,一起是正阳县杨新海案①“作案22起,杀死65人,重伤5人,强奸23人案;一起是平舆县黄勇案②作案16起,杀死17人,轻伤1人。这两起杀人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在破案之前,政府和警方对案情均未作任何透露,公众甚至包括受害人家属均未从政府、警方或新闻媒体中得

4、到任何有关案情的警示或通告。尤其是黄勇一案在2003年2月到4月不足100天的时间里,11名中学生连续走失的情况下,政府或警方未向社会发出过预警;与此同时,当案发后记者赶到现场却被政府拒之门外,要求封锁消息③。面对这些无辜逝去的生命,我们不禁提出疑问:为什么杨新海、黄勇用相同的手段,针对相似的残害对象,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却屡屡得逞?为什么一切为民的政府和保卫人民安全的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者家属一次次报案之后,却保持缄默,未将这些险情公布于众,警示于民?为什么案发之后,当新闻媒体赶到现场,力求将这一事件报道的时候,案发地的政府却行政干预、封锁消息?这些疑问,也引发了民众的设

5、想,如果黄勇一案的最后一个被害人张雷没有能够脱逃,如果杨新海没有被偶然抓获,如果平舆县政府封锁消息的举措得到贯彻落实,遇难者的名单是否还会增加?另一个类似黄勇、杨新海杀人案的事件是否会再度出现?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设想,如果在黄勇一案中,政府职能部门在接到前几个学生家长类似的报案上访之后,向社会、学校通告信息,警示学校和家长严加看管,后面的一些花季少年是否会免遭残害?悲剧是否会早点结束?这些问题,也引发出最近几年来越来越受到舆论关注的话题:在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公民是否有知情权?而作为民主宪政时期的政府,是否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想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知情权予以

6、阐述。一、知情权的由来及其概念所谓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新闻界、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报道新闻事件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内容不仅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应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因想了解或应当让公民了解的其他信息④。从知情权的基本内容来看,既包括知晓属于公法范围的事务,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社会公共事务等,也包括对公民自身信息的知情。因此,说它的性质兼有公法权利

7、和民事权利两方面特征是有根据的。总而言之,知情权就是公民可以知晓其感兴趣的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及与已有关的私人信息的权利。对于知情权的性质,学术界尚无定论。有人主张知情权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而非民事权利;有人认为知情权主要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公法权利),但也具有一定成分的民事权利性质,尤其是其中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更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民事权利。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考诸“知情权”的发展史,“知情权”是由美国的一位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指的是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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