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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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的严肃性,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医学部医学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北医[2013]部字90号)、《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北医[2013]党字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

2、的“大额资金”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该款项包括专项经费、非专项经费、对外合作办学、对外投资等几大类。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医学部各单位。校办产业等法人实体及附属医院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并报医学部备案。第二章专项经费审批权限第四条专项经费是指具有指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的资金款项。包括科研经费等。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专项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研经费等专项资金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院(所、中心)对科研经费等专项资金使用负有监管责

3、任。院(所、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等专项资金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审核项目负责人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学校承担科研经费等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等专项资金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财务、科研、设备、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工作,做好科研经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审批程序(一)不需要大额资金审批事项1、校内单位之间及单位调整拨款或支出等不涉及对外支付的大额资金事项。2、向科研经费任务书(预算书、合同书)中已经明确的协作单位转拨经费的,由科研主管部门按原来程序审批。(二)需要大额资金审批事项除上款所列事项外,金额大于5万元(含)的支出,属于

4、大额资金支付事项。办理支付业务需按大额资金审批流程填报《北京大学医学部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必须经学院审批或业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单项开支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在院(所、中心)审批基础上,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再报医学部主管领导批准。(三)科研经费审批具体流程按北京大学《关于科研大额资金审批通知》执行。第七条建立科研经费支出稽核和黑名单制度学校建立科研经费支出稽核制度,重点审核通过拆分合同逃避招标和大额资金审批、假发票、虚假业务、未如实申报关联交易等事项。各学院根据年度稽核结果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和经办人科研经费使用黑名单

5、,予以重点关注。第八条捐赠经费审批权限凡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应严格按捐赠协议支出,捐赠协议中已涉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按原程序进行,医学部不再另作规定。第二章非专项经费审批权限第九条非专项经费是指没有指定用途的资金款项,包括医学部综合预算经费、院(所、中心)经费、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第十条非专项经费中经部务会批准的医学部综合预算经费,严格按预算支出。预算项目的调整必须经主管主任审批后报部务会议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第十一条非专项经费审批程序各单位、部门经费用于日常公用支出,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必须经各部门办公会讨论决

6、定;单项开支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各单位、各部门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医学部主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以医学部名义统一发放的人员工资、津贴、奖助学金等由各主管部门提供发放数据并附《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进行发放。人事处负责人员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抚恤金、丧葬费等业务审批;教育处负责本科生奖助学金等业务审批;研究生院核批研究生奖助学金等业务审批。第四章对外合作办学审批权限第十三条对外合作办学审批权限医学部各单位对外合作办学须遵守以下规定:(1)医学部各单位对外合作办学须经医学部主管部门批准,在医学部立项,使用医学部收费票据;(2)医学部各单位合作办学所取得的收入须全额入账,并

7、严格按医学部经费分配办法进行分配;(3)医学部各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办学,必须签订协议,协议书上应详细说明甲乙方所占经费比例,其中,医学部所占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60%;(4)合作方应得的办学经费需要转出时,应按协议规定办理,转出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医学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转出。第五章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第十四条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对外投资必须在科学论证、集体审议、依法办理的基础上进行,需经医学部部务会批准方可进行对外投资。第六章处罚第十五条审批人或经办人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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