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坍塌事故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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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坍塌事故情况报告  有关坍塌事故情况报告  有关坍塌事故情况报告  有关坍塌事故情况报告  有关坍塌事故情况报告201x年7月12日4时许,位于丰台区宋家庄苇子坑149号院内一栋八层钢结构楼房7至8层发生坍塌,6层局部受损,坍塌面积1000余平方米。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及时疏散了楼内住店的262名客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经核算,该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87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总工会以及丰台区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市级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在

2、丰台区政府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经市政府批复结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地块房屋租赁情况事故地块为丰台区宋家庄苇子坑149号院,坍塌楼房位于该院东侧。1989年5月,该地块获得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丰集字第00155号),产权属于北京市制胶厂(集体所有制企业,行政隶属北京楠辰皮革有限公司管理,北京楠辰皮革有限公司为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二级企业),该地块为划拨国

3、有工业用地。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2007年7月,经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批复同意后,北京楠辰皮革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制胶厂作为共同出租人,将苇子坑149号院一分为二,西侧土地及地上房屋出租给北京庄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庄子公司);东侧土地及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共计约6000平方米)出租给北京全福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强,以下简称全福德公司),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0年。合同约定: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可在租赁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重新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并以甲方的名义办理相关的规划报批手续协调相应关系;乙方不得将承租房屋整体转租;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与房

4、屋建筑附着和属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等内容。《租赁合同》签订的同时,全福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与徐延玲等自然人商定共同出资,拟成立北京国祥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郭强占41%股份,为最大股东;徐延玲为法定代表人),以对所承租的房屋实施改建、翻建后用于酒店经营。为此,全福德公司先期与徐延玲个人签订了《房屋租赁意向书》,将所承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全部转租给徐延玲。2009年5月,北京国祥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祥伟业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全福德公司与其签订了正式的租赁合同,将承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全部转租给国祥伟业公司。(二)承租土地及原有房屋改造、新建情况2007年7

5、月,国祥伟业公司的股东共同出资对承租地块内的房屋实施了改造、新建。对地上原有的5号楼(东部一半)、8号楼实施了内部加层改造;拆除了原有的5号楼和8号楼之间的6号、7号平房,新建了一栋8层的钢结构楼房(为本次事故中坍塌的楼房,以下简称事故楼);将原有的9号楼东侧的仓库拆除并新建了一栋6层楼房。改造后的5号楼和事故楼主体独立,但每层内部贯通。所有改造、新建于2008年底完成。2011年10月,由国祥伟业公司出资,委派公司副总经理杨树森(2012年4月因病死亡)找无任何资质的社会人员在事故楼南侧加建了一9层钢结构楼房(长38米、宽7米),加建部分与事故楼主体贯通。2012年3月,杨树森

6、组织社会人员对该9层钢结构楼房实施了装修,杨树森因病死亡后,工程无人具体管理。2012年5月,负责给杨树森提供建筑材料的个人明廷枝得知杨树森去世的消息后,为拿回所提供的材料等费用,自行组织人员清理了加盖该楼房时在室内剩余的建筑材料。但是,国祥伟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遗留在事故楼房屋顶的20余吨的水泥、沙子等建筑材料无人清理的情况,形成了安全隐患。经调查,自2007年以来,所有建筑建设过程均由杨树森负责。新建的事故楼、9号楼及事故楼南侧加建部分均未向政府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未聘请正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未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理;改造的5号楼、8号楼分别于20

7、07年11月、2008年3月取得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分装修施工许可。事故楼1至6层由杨树森委托个人设计,同时,找到郝喜才个人(河北省涿州市人)负责施工;建造完成后,由杨树森个人出资找无任何资质的社会人员比照1至6层的图纸结构加建了7、8两层,并与国祥伟业公司股东口头约定:建造的7、8两层归国祥伟业公司所有,杨树森享有3至5年的使用权。但截止到事故发生前,7、8两层由杨树森装修并配备酒店设施后一直闲置,未实际投入经营使用。(三)事故楼内所涉及的酒店经营及相关行政审批情况事故楼内共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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