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346291
大小:105.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7-06
《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对1998年3月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3年12月30日印发了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高等学校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4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
2、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的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补提折旧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2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高等学校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
3、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一)资产类。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材料”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存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2.“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应收及暂付款”
4、科目,但设置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该3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收及暂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收及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应收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收账款”科目;将其中属3于新制度规定预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3.“借出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借出款”科目。如果原账中“借出款”科目有余额,应在转账时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4.“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新制度将高等学校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5、,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对校办产业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并对原账中“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5.“固定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价。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
6、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领用出库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并将原账中相应4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已领用出库的,应当按相应余额在原账中,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6.“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
7、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照与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相等的金额,从原账中“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高等学校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设置和启用“累计摊销”科目,以“无形资产”科目2014年1月1日的期初余额为原价,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摊销。(二)负债类。1.“借入款项”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原制度“借入款项”科目核算范围包括了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