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的“主权在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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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民初的“主权在国论”  在法国大革命以来的共和主义论述中,主权在民几乎成为共和的本质特征之一。人们很难想象一种不承认主权在民的共和国。然而,在1912-1913年中华民国制宪大讨论中,曾经有理论家提出过主权在国的理论,并据之起草了民国宪法建议稿。他们主张的主权在国并非国际公法上的国家拥有主权的意思,而是与主权在君、主权在民并行的宪法学理论命题,旨在回应国内宪法秩序中主权归属的问题。一些研究民国宪政史的作者曾在历史梳理中介绍过这一理论,但对之仍缺乏专题性研究。本文试图在历史语境中考察这一论题的知识来源、问题意识、理论环节与实践意涵,并从其历史命运中思考民初建国与立宪的困境。  1912年3

2、月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临时约法》,其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这是中国共和宪法中最早的关于主权和统治权的规定。1912年9月左右,临时参议院通过《国会组织法》和参众两院议员选举法,议员选举即将进行,制定一部正式宪法也成为近期目标。此时,朝野对制宪的兴趣飙升,各大报刊上出现一系列讨论宪法与宪政的政论文章。最早的讨论是围绕《临时约法》所使用的主权与统治权概念的关系而展开的。《临时约法》的批评者认为主权与统治权本为一物,第二条与第四条有相互矛盾之嫌;辩护者认为主权与统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出区分是必要的。而讨论的

3、结果是,到了1913年,多数论者接受了主权与统治权同一论。讨论随即转向了主权的归属问题。  1913年的政治评论者们就主权归属问题明显分成了两大阵营:前清的立宪派,如康有为、梁启超、吴贯因、席聘臣、彭世躬、何震彝等都主张主权在国,甚至后来起兵反袁的蔡锷,也于1913年2月7日通电各省,主张民国宪法宜以巩固国权为主义。而革命党与亲革命党人士,如王宠惠、戴季陶、李庆芳、姜廷荣等人主张主权在民。就政党而言,梁启超领导的进步党主张主权在国,而国民党则力主主权在民。1913年,在朝野的争议中,国民党主导的制宪委员会写出了一部以主权在民为精神、以强势议会为核心特征的《天坛宪法草案》,但很快被北洋政府扼杀

4、。在袁世凯称帝并很快失败身死之后,北洋军阀四分五裂,类似1912-13年的宪法大讨论也从此销声匿迹,主权在国论也沉入海底,很少被人提起。  为什么在1913年会出现强烈的主权在国思潮?它的命运又说明了什么?本文试图以康有为、梁启超为核心案例,对清末民初立宪派的主权在国主张进行剖析,展示其前提假设、理论环节与实践意涵,以还这一理论命题在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应有的地位。之所以选择康梁作为切入点,是因为二者在立宪派中扮演着最重要的新知识生产者和引介者的角色:康有为的儒家经学素养最深,在世界上游历最广,并具有一以贯之的理论体系;梁启超在时人中对西方政治理论浸淫最深,尽管主张多变,多年以来一直引领知识界风

5、潮。在1913年,师徒二人都起草了私拟宪法,将主权在国主张具体化。他们的论述提供了最好的理论标本,值得认真审视和深入剖析。  一、为何争论?1913年主权归属争论的背景  关于主权在国论与主权在民论在1913年制宪论证中的实践意涵,李庆芳在其《李庆芳拟宪法草案》中曾有如下勾勒:  宪法着手之第一难关,即国权民权之根本问题也。主张国权者,必欲稍予大统领以节制权(即政治的职务);主张民权者,则欲厚予国会以节制权。依之连类而及者,主张国权说,则着眼统一方面,注重政府;主张民权说,则着眼于地方方面,注重自治。  根据李庆芳的描述,民初主权在国与主权在民两大学说核心的差异在两方面:第一,就行政与立法关

6、系而言,前者重行政,后者重立法;第二,就中央地方关系而言,前者重中央集权,后者重地方自治。李庆芳列举的两个方面中,隐含着一种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对于主权在民的理解:在这里,民体现出来的并非是组织性和整体性,而是一种源初的、未被组织为单一集体人格的自发性和多样性,在这里,并不存在民的集体人格与单个个人之间的张力。因而,主权在民既要求加强代表民的中央议会的权力,也要求重视体现了民的自发性和多样性的地方自治。之所以说这是一种中国特色的理解,是因为它和法国大革命以来欧洲的主流理解并不一致。试以法国为参照:大革命发生以来,法国在国民主权下出现过许多宪政模式,有强议会的,也有强行政的,甚至还有国民主权下的

7、立宪君主制(如1791年以路易十六为君主的君宪宪法,1830年七月王朝宪法);国民主权也未必重地方自治,按照托克维尔的看法,大革命其实进一步加强了法国的中央集权。其原因在于,在法国语境中,主权在民的民,对应的是nation,是一个被假定已实现组织化的整体,而非分散的个人。  在1913年立宪论争中,中央-地方关系这一维度并未成为焦点。主张主权在国的政论家们固然主张加强中央权威,但主张主权在民的最大反对党国民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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