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会计特点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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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信托会计特点的研究在《信托法》意义上的新型信托业务,其具体管理模式和操作方法还需要深入探讨。其中,信托业务的会计管理与核算,属于信托业务的核心环节之一。本文力图对信托会计的特点进行讨论。所谓特点,是指信托会计与其他会计的不同之处,或者说是信托会计独具特色的地方。对于信托会计与其他会计相同之处,本文只是在涉及到的地方简单说明。一、持续经营凡会计核算都要以会计主体的持续经营为前提。一项信托业务的持续期限有长有短,但不管期限长短,都要以持续、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为前提。即只要信托项目还没有结束,就应当假定是持续进行的。只有到信托项目结束,进入信托清算阶段,才结束持续经营的

2、核算。在这个问题上,信托会计的特点是,由于信托会计的核算期限要与信托期限一致,而有的信托项目存在的期限较短,甚至仅有几个月或者更短的期限,所以这种持续经营期限往往较短。二、会计分期(一)信托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信托会计既然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那么,就需要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期间,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划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这种划分适用于信托期限在二年以上的信托项目。信托期限在1-2年之间的,不必划分年度,但可以划分半年度、季度、月度。信托期限在1年以下、半年以上的,不必划分年度和半年度,可以划分季度和

3、月度。信托期限在半年以下的,不必划分年度、半年度和季度,可以划分月度。(二)信托会计期间的两种划分方法1、国家规定的划分方法《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信托会计核算的业务有时是短期并且跨年度的,而且,信托业务的起止时间不是在月初、月末,但是,为了和国家规定保持一致,在划分会计期间时仍然要按照公历起讫日期确定。这样一来,国家规定的会计核算期间有时与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业务核算周期不一致。比如,2003年9月12日信托生效,2006年9月12日到期,信托文件规定每满一年分配一次信托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会计对信托当事人以

4、外的报表仍然要以国家规定为准来确定会计期间,尽管这样做有时没有多大的意义,比如,12月30日信托生效,距离年末只有二天,编制年度会计报告就显得意义不大,但为了和国家规定保持一致,仍然要编制当年的会计报告。2、信托业务的特点决定的特殊划分方法在信托当事人之间,从信托业务自身管理的需要出发,会计期间应当从信托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这时候,就某一个信托项目来讲,如果需要划分会计期间,一个会计年度应该从信托生效之日起到第二年对应的日期,一个会计月度应当从信托生效之日起到第二个月对应的日期,半年度、季度同理类推。第一个会计年度应当从2003年9月12日到2004年9月12日,第一个

5、会计半年度应当是2003年9月12日到2004年3月12日,第一个会计季度为2003年9月12日到2003年12月12日,第一个会计月度为9月12日到10月12日,以后依此类推。只有这样,信托会计核算才能满足信托业务管理的需要,各个会计期间的会计报告才能够具有可比性。三、信托会计核算适用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其会计核算应当适用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尽管信托会计主体所指的不是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会计核算主体,而是信托财产会计核算主体,但毕竟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业务,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应当涵盖信托会计核算。这样一来,金融企业

6、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全面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按实际成本计量原则、谨慎性原则、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重要性原则,都适用于信托会计核算。四、信托会计具有独立性原则这是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所产生的原则。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其他财产。所以,信托财产的核算也要独立于委托人对自己的其他财产的核算,独立于受托人对固有财产的核算,也独立于受益人对自己其他财产的核算。信托财产本身在管理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不能与委托人、受托人和

7、受益人的其他债权债务相抵消。五、信托收入的来源《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所以,信托收入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一切由于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都应当作为信托收入来核算。六、信托费用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信托费用,是指受托人为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费用。比如,信托固定资产折旧、信托文件印刷费、信托产品宣传推介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托报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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