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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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

2、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

3、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8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

4、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5、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

6、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设保健科(室

7、),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比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8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

8、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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