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荀子的义政思想——以荀子礼、法制度的制度伦理蕴涵为中心

论荀子的义政思想——以荀子礼、法制度的制度伦理蕴涵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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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荀子的义政思想——以荀子礼、法制度的制度伦理蕴涵为中心内容摘要:相对于孔、孟的仁政,荀子的政治哲学体系则可称之为义政。“义”是荀子思想中的核心价值观念,主要具有“仁”和“中庸”两个方面的涵义。在其“隆礼重法”的制度设计中,“仁”和“中庸”具体化为民本、尊君、人治与制度公正四个方面的制度伦理蕴涵。四者既彼此制约,又交互补充,共同维持着荀子礼法制度设计与运行中的价值均衡,是其义政思想的主要体现。荀子的义政思想实质是一种和谐政治思想,对今天的执政制度伦理与和谐政治文化建设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荀子;“义”;义政;制度伦理;和谐政治    荀子以性恶论为基础、以“隆礼重

2、法”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思想兼容并蓄了孔孟德治与法家法治思想的精华部分,其政治设计中既有良好的社会伦理和情感基础,又有相对客观公正的政治理性。但在以孔孟为正统的传统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中,荀子及其思想被视为“别宗”,很长一段时间都受到了冷落甚至严厉的批判,直至清代以降,荀学研究才逐渐受到重视并兴盛起来。事实上,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荀子“隆礼重法”的制度运行机制的设计和其中所体现出来的制度伦理观念,却对历朝历代的政治理念和制度结构有着深远的影响。谭嗣同虽说是批判荀子,但其“两千年来之学,荀学也”[1]335的观点,其实是很有见地的。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荀子的政治思想是介于德

3、治与法治之间的礼治,笔者深以为然,同时也以为,“义”是荀子思想中最根本的价值因素,其政治哲学体系自始至终都贯彻着对“义”的价值追求,并以之为根本的伦理指导,因此,相对于孔、孟的仁政,荀子的政治哲学体系亦可称之为义政。通过认真分析荀子礼、法制度中所蕴涵的朴素的制度伦理观念,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到这一点①。一  “义”是荀子思想体系中的一个核心观念,是其礼、法制度设计与运行的总的伦理价值指导。在《左传》中就有“礼以行义”[2]《僖公二十八年》、《成公二年》、“义以出礼”[2]《桓公二年》的说法,荀子则说:“行义以礼,然后义也”[3]《大略》,又说:“义者循礼”[3]《

4、议兵》,并指出“礼之理者诚深也”[3]《礼论》。而冯友兰先生认为:“礼之‘义'即礼之普通原理”。[4]414由此可见,“礼之理”即“义”,“义”是礼的原理和根据,同时,礼又是“义”的实践工具和表现途径。“义”源于礼又高于礼,是礼内化于人类思想意识中的道德情操,具有形而上的抽象意义。它要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万物的关系恰到好处,制约、指导的功能范围相对于礼要更加广泛灵活,它通过“先王”、“圣人”之力发散于天下,成为浸润于事物之内起着决定作用的普遍伦理。比如,荀子虽然强烈主张礼的权威性,强调上下尊卑的伦理秩序不可僭越,但汤、武身为臣子弑君夺位,荀子却大加赞赏,并

5、不认为有违礼法的伦理规定。因为汤武“修其道行其义”,而桀纣“反禹汤之德,乱礼义之分”[3]《正论》,所以“诛暴国之君若诛独夫”(同上),貌似违背礼法,实际却并没有违背礼的精神——“义”,反而由此“天下归之”,是一种王者的大义。又如,在《子道》篇中,他认为如果父亲的言行有违“义”的原则,那么子必须“从义不从父”,臣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必须“从道不从君”(“道”即是“义”)。显然,“义”是超拔于宗法伦理制度之上的。总的说来,礼是一种外在于人的行为制度规范,“义”则是对礼的伦理价值和哲学智慧的进一步抽象与升华,是荀子思想中的核心价值观念。  同时,“义”也是荀子制度设计与运行过

6、程中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在具体的实践活动里,它往往体现为“类”。《君道》中,荀子说:“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又说:“人无法则怅怅然,有法而不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3]《修身》“类”正是出于对“法之义”的深刻认识,在礼、法制度(尤其是法)具体运行实践的过程中,为了完善现行制度,于操作层面上作出的灵活有效的补充,是作为一种最高的道德原则与经验智慧的“义”的具体体现。恰如麦金太尔所说:“在这些情形下,现存的法律不能提供任何清楚的答案,或者,也许根本就没有任何答案。在这些境况中,法官也缺少规则,也必须运用理智,如同立法者当初一样…

7、…就只能以某种方式超出已有的规则,……这不仅是为了正义,也是为了把各种美德充分的具体实例化。”[5]170荀子为何在礼、法制度行使“群”与“分”的制度职能时运用到“类”,在麦金太尔这段话里,我们就可以找到比较具体和完整的解释。而荀子在《儒效》中对雅儒与大儒的辨别也就在于是否理解和贯彻了“类”:雅儒“其言行已有大法矣,然而明不能齐法教之所不及,闻见之所未至,则知不能类也”,而大儒则是“以古持今,以一持万,苟仁义之类也,虽在鸟兽之中若辨白黑;倚物怪变,所未尝闻也,所未尝见也,卒然起一方,则举统类而应之。”“能类”与否,其实质就是对“义”的准确把握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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