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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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文献综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文献综述中国古代法律的礼法结合涉及法理、法史大法律科目。历来对礼法结合理论的研究者很多,但这一论题仍是非常值得研究的,由于其在历史中的重要作用,它既不能取消也没有代替品,对它的研究能反映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思想,其内容发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内容。本文愿为这方面的研究者提供文献参考。本文愿为这方面的研究者提供文献参考。一、礼法结合研究的内容自中国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确立以后,由汉代创设的礼法结合综治模式逐渐成为封建社会治国的主流模式。所谓礼法结合,就是把中华民族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实行德主刑辅,礼法

2、并用的治世方式。礼法结合综合为治的治国模式的内容非常丰富和深刻,礼侧重于预防犯罪,法侧重于惩罚犯罪,它以人情为核心,以道德为基础,重宗法伦理,礼乐政刑综合为治。二、礼法结合研究我内现状我国关于礼法结合对社会的影响,学者们进行了相当多的实证分析,这些研究根据研究对象可以。瞿同祖是我国研究古代法律文化的先驱泰斗,他的观点被大多数学者接受。本文仅摘录其小部分观点作学习研究。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瞿同祖所说,儒法本体之争经春秋战国,至秦汉以后已不存在,而董仲舒以《春秋》决狱,成为将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以儒为体,以法为用,实是

3、真正沟通德治、法治,融合儒法两家思想于一的实行家不过,在礼法结合的整个过程中,二者并非齐头并进、地位同等。一方面,从法律家角度来讲,虽然自秦汉以后,历朝都制定有法律,国家需要法律也成为不容怀疑和无须辩论的客观事实,但自汉以后便鲜有专门研究法律的法学家。瞿认为礼法结合之后,封建法律产成了巨大的稳定性。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8范忠信认为,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史上的德刑之争,从政治学角度讲,实质是统治策略、手段或方法之争;从法理学上讲,是推定或技术性的法律规则内部之争;从哲学或文化人类学角度上讲,是对人性和秩序、行为规范的性质或价

4、值认识之争。德刑之争其实是礼法之争在法律领域的一种延伸。一方面,历史用秦二世而亡的事实证明了重刑主义的不可行;另一方面,儒家早先就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后又经汉代董仲舒系统地确立为德主刑辅的理论。引于是,这场争论便伴随着德主刑辅的确立以礼治的胜利而告终。许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在《汉代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的确立及其影响》中提出:古代中国重教化综合为治的治国模式,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充分展示了独树一帜中华法系的特点;它区别于其它国家宗教与法律相结合的治国模

5、式,是中国原创型的治国模式,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其认为对于今天的法制社会建设,礼法结合应当慎重,应当批判的接受。苏凤格(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在《明末清初法律思潮研究》一文中写到明朝法律同样是在儒家思想指导下建立的。它保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维护等级社会秩序;礼法结合共同治理社会。其分析了礼法结合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以及同明朝灭亡的关系。并对明末清初进步思想家以救世为目标对法律进行建构问题深入研究,认为这些思想家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在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一文中,对礼法结合同商业发展的关系做了深入研究。其从

6、礼法结合、家族本位,伦理入法;援法生例,以例辅法;牧民先治吏,行政莫不皆有法式,朝廷不为遥制;诸法合体,重刑轻民等内容入手,认为礼法结合对商业发展有正负两方面影响。杜维明(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美国马萨诸塞州剑桥)在《儒家传统的现代转化》一文中提出在西方文化特别是启蒙价值的冲击下,儒家的核心价值仁、义、礼、智、信这些儒家传统已经基本上被解构了。引用作者原话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五四时代的文化精英对儒学的批判仍显肤浅和不足,启蒙仍未深入;另一方面,儒学必须对西方的强势有所回应,儒学的发展尽管障碍重重但它仍有转化重生的机缘。个人认为,礼法结合就是儒学的发展出路之一。三、新

7、的研究拓展关倩在《礼法结合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年01期中提出:礼法结合包含两种模式,包括传统模式和现代模式。在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演变中,礼的内核发生了重要的质变,传统模式中的礼,以家族为本位,维护封建的等级秩序;现代模式中的礼则以现代社会的平权精神为基础和要旨,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主要内容。传统模式和现代模式的构建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惰性力,而后者则是建构新时期法理社会的积极推动力。该理论不仅概括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礼法结合的内涵,也对构建新型法制社会提出构想。蒋晓伟同济大学上海在《经义与法律的结合》一文中提出认为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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