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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京环办〔2015〕23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近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就我局《关于申请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予以解释的函》(京环函〔2014〕729号)进行了复函,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现将《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环办函〔2015〕207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环境保护部-3-《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和《复
2、函》要求,我局已停止受理及办理上市环保核查、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等工作。《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3〕70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柠檬酸味精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1〕342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出具环保守法情况证明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3〕65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出具企业环保守法证明等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3〕78号)等关于上市环保核查、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的相关文
3、件同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的要求不再执行。请你们按照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以便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机构查询;加快推进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工作。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此文主动公开)-3-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环办函〔2015〕207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予以解释的函》(京环函
4、〔2014〕7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我部按照“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的原则,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印发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不再组织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二、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责任,我部优化调整了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工作。今后,我部不再直接组织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我部之前在各类文件中发布的有关行业环保核查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地方政
5、府对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另有规定的,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核查,但须严格遵循“自愿、透明、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3- 三、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中央依法治国精神,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应再为企业出具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等文件,之前我部提出的要求企业出具环保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四、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污染源环境监管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排污许可证发放、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以便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
6、社会机构查询。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快推进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工作。 特此函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10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印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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