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代理行为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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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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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代理行为之法律分析〔内容摘要〕假代理行为是冒他人之名行自己交易之实的行为。当假代理的行为人作为权利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时,相对人的抗辩理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成立,但其结果却是显失公正的。因此,必须寻得正确的理论以指导司法实践。从表面上看,假代理行为的行为人与效果意思承受人并不同一,而实质上却是同一的,这与通常理解的代理含义具有一定的差异,故因假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受。从本质上说,假代理并不属于民事代理法范畴上的概念,但考虑到民法理论的系统性和逻辑性,故将其与民事代理法上的其他代理形态一并加以

2、规范应当是较为适当的。  〔关键词〕隐名代理表见代理行纪行为合同相对性假代理  一、问题的提出  首先看一则案例:乙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了批零经营建材的资格,有一建材门市,但后来却一直是由甲在门市上从事经营。丙在多次从甲的手上赊购建筑材料后,向丙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的债权人姓名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乙。后因丙拖欠货款,甲遂持欠条以乙的名义起诉。因甲并无乙之授权,法院便通知乙出庭。而此时丙提出从未见过乙,与乙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对此,乙表示认可,并声明因建材门市早已全部转让给甲经营,故对甲、丙之间的纠纷,自己既

3、不参与,也不想过问。法院遂以本案不能成立为由裁定终结了本案的诉讼。无奈,甲只好以自己的名义重新提起诉讼,而丙在庭审中又以欠条上的债权人为乙、自己从不知道甲这个名字为由,主张不欠甲的货款,要求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甲的起诉。此案将甲推上了两难的境地,法官也一下子困惑起来:甲、丙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丙究竟应当向谁给付货款?给付货款的法律依据或法理依据是什么?对此,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此种行为属于隐名代理。因为甲一直是自己出面经营,丙根本不知道甲的背后有乙存在,故属隐名代理,丙可

4、以选择向乙或向甲履行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现有的代理制度及其理论框架下,甲的行为应为表见代理。因为其外在表征足以使丙相信其代表乙,故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应当在乙、丙之间产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丙理所当然应向乙履行给付义务。甲只能基于与乙的关系再向乙主张权利,甚至可追究乙不作为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甲的行为实为行纪行为。因为甲接收了建材门市以后,虽然以乙的名义(营业登记证)从事经营,但实际上完全是自己独立的对外从事经营,享受经营利益,负担经营后果,所以丙应当向甲履行付款义务。  除此而外,还出现

5、了甲的行为为冒名隐名代理、挂靠经营、行纪与直接代理之竞合等诸多观点,不一而足。观点的不同也造成了案件在处理结果上的差异。鉴于本案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指导性,故笔者不揣浅陋,拟对本案中甲的行为性质及形态作一法律上的分析,并就教于民法学界。  二、代理制度中若干概念之解析及其案例对照  代理制度由德国民法典确立以来,尽管已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继受,但对代理行为性质、代理行为的表现形态、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等,学理上一直存有争论,更甭说立法上之差异了。按照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代理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

6、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在学理上,代理的形态有多种,分类纷繁。在大陆法系,根据代理人是否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根据代理人主动为意思表示或直接受意思表示,将代理分为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根据代理行为是否基于代理权而为法律行为,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而无权代理又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根据代理权的发生是否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根据代理权范围有无特定的限制,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另外,还有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复

7、代理等形态称谓。〔1〕而在英美法系,其代理形态的划分就并不象大陆法系这样详细与周到,大约可分为以下三种主要形态,即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namedprincipal)、不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unnamedprincipal)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undisclosedprincipal)。前两种情况与大陆法系的直接代理相同,第三种情况属于间接代理。〔2〕代理“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是大陆法系区别于英美法系的根本区别之一。英美法不区分代理基础关系与代理关系,也不关注代理与相关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的差异,因而其

8、法律关系性质模糊,难以准确界定。英美法上的所谓以自己名义的隐名代理,实际为大陆法上的行纪。所以,我国在立法时,注意对大陆法系传统理论的吸收,并未将隐名代理作为代理法律制度中的一种代理形态,而是在合同法中专章规定了行纪合同。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享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既不披露本人的姓名,也不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或者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并不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本人仍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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