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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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2、第1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名单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企业和被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所

3、列内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办理公证手续。劳动合同期满后,如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企业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二十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女工年满四十周岁、男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除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再续订劳动合同者外,应优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对不符合《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要求,或违反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双方修订或认定其无效。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4、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因国家政策、法规修改需要相应修改合同内容的;  (二)企业经上级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的;  (三)其他情况变化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跨市、县转移工作单位:  (一)军人或干部的配偶和子女按规定随迁的;  (二)父母年老多病,身边无人照顾的;  (三)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应解除与原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至接收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局另行制定。  

5、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市、县以上劳动保护监察部门或工业卫生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经企业同意,参加县以上人事部门招干考试被录用,或自费考入高、中等学校学习的;  (四)本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的;  (五)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第

6、十条企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应出具证明,介绍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手续。企业由此造成的缺员名额,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可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内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擅自离职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不发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两年内不予介绍就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标准为:  (一)从事技术工种的,培训期两年,第一年每月二十九元(不含付食品补贴,下同),第二年每月三十三元。学制不满三年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和经过六

7、个月以上对口就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培训期可以缩短为一年,待遇按培训期第二年执行;从事普通工种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工资按本企业固定工人的一级工资标准支付;  (二)培训期或试用期满后,由企业考核,按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的定级工资水平予以定级;  (三)学制满三年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间和见习期满后,执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工资标准;  (四)重新就业后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按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三至六个月,工资按不低于二级工的工资标准或按比原工资低一级的工资

8、标准支付。试用期满后,结合原工作年限和原工资水平等,由企业考核定级。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福利待遇低于本企业原固定工人的部份,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停工医疗期为:连续工龄在两年以下的,三个月;两年至五年的,六个月;五年至十年的,九个月,十年至十五年的,十二个月;十五年至二十年的,一年零六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两年。  第十五条医疗期超过三个月的,复工时,应先试用两个月。试用期内再次停工医疗的,其停工医疗期应累计

9、计算。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改做其他工作;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但发放数额最高不超过六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分别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企业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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