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中心辅导学校、街道中心学校、初中、中心小学、成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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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直属单位(学校)、高中、镇中心辅导学校、街道中心学校、初中、中心小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心幼儿园:现将《2014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春节期间主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各校组织开展对师生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教育师生员工自觉遵守市、区政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不在禁放时间和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不燃放“开门炮”。萧山区教育局校安科2014年1月24日2014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2、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春节期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销售燃放时间(一)销售时间。2014年1月28日至2月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正月初七)。(二)燃放时间。2014年1月30日、31日,2月4日、14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日,正月初一、初五、十五日)。二、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规格市区严禁销售、燃放A、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直径大于30毫米);严禁销售须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

3、雾类产品;严禁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三、销售经营规定  (一)批发经营单位管理规定。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市区销售的烟花爆竹统一由杭州土特产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喜洋洋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浙江京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等三家批发企业供货,并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批发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燃放类型、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等。单个产品上必须粘贴批发公司的产品标签。  2.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4、批发烟花爆竹产品。销售时间结束后,批发企业负责回收零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  3.批发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配送车辆应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禁示标志,委托运输的配送车辆须是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批发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须到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经省安全监管局批准定点的企业进货。严禁销售非定点、超规格、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5.批发企业应确保仓库储存、配送运输和经营安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储存管理规定分类存放,严禁超量、超标准储存烟花爆竹。  (二)零售单位安全经营管

5、理规定。  1.各区政府要按照“合理布点、控制总量、严格条件、保障安全”的原则确定零售单位,严格控制在居民密集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点总量比去年减少10%以上,鼓励零售单位选择空旷的区域搭建大棚销售,各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200号)文件规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市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年1月28日至2月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

6、日至正月七日)。  2.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向当地工商局申领《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的,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并向市区确定的3家批发经营单位订货,严禁零售单位私自从生产企业或通过非法途径进货,禁止零售单位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3.为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从2014年1月2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实施统一配送,严禁零售单位擅自组织车辆自行提货。  4.为确保烟花爆竹储存安全,零售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贮存场所,对贮存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烟花爆竹允许存放的数量按《浙江省烟

7、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宅楼旁设置的零售点贮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50箱,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2014年2月19日(农历正月二十日)前由原批发经营单位回收集中保存。  5.零售单位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提前、超期销售;销售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并做到专柜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  四、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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