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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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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世界证券监管体制比较与中国的模式选择企业收购和合并专门研究小组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这种监管体制的主要优点是:首先,证券交易商参与制定和执行证券市场管理条例,并且被鼓励模范地遵守这些条例,这样的市场管理将更加有效;其次,他们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准备,并且能够对此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总之,这种监管更贴近市场,监管成本低且效率高。缺点是监管者非超脱的地位使证券市场的公正原则难以得到充分体现,自律管理者往往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自律组织会员利益上,因而缺乏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障;缺乏强有力
2、的立法做后盾,监管手段软弱;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容易造成混乱。基于以上这些原因,不少原来实行自律管理的国家,开始向集中监管体制转变,如英国1986年开始加强政府监管力量:第一次制定了对证券业进行直接管理的专门法律——<金融服务法>,将自律管理体系纳入法律框架之中;成立了执行该法案的专门机构——证券投资委员会(sm),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1997年sib和主要的自律管理机构—!一证券期货管理局合并后更名为“金融服务局”(fsa),以便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3、,提高监管效率。fsa被赋予前所未有的权利和责任,成为金融服务业唯一的立法者,其理事长、理事由英国财政部直接任命.通过法律的授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香港地区也在1987年股灾后,一改沿袭英国自由放任的做法,成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并在<证监会条例》的授权下被赋予广泛的权利,从而确立了以政府集中管理为核心、交易所自律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lOCAlhoST(三)中间型管理体制该模式是上述两种监管模式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产物.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约束,实施该体制的国家有德国
4、、.泰国等。在德国,商业银行拥有进行证券业务的权利,银行业与证券业呈现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局面。因此,其证券业便通过中央银行对参与证券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管理来实现监督,并没有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同样的原因,德国也没有一个规定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解释市场运行规则的法律实体,关于上市公司及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规定见于<《公司法>、《银行法》、《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条例》和<证券交易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但德国于1993年底制定了《内幕交易法》和《持股信息新规则》,并于1994年成
5、立了德国证监会,也反映出趋向集中立法体制的迹象。以上三种证券监管体制的不同主要在于对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定位的不同,但在任何一种证券监管体制下,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都是缺一不可的,以政府监管为运作核心的集中立法型体制必然需要行业自律的有效辅助,以自律管理为传统重心的自律型管理体制同样也离不开政府监管的最终支持,即使中间型管理体制也无非是两者的又一种结合方式而已。二、证券监管体制的趋同变化及启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证券监管及其体制变迁是伴随着一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乃至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动态历史过
6、程。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背景下,国际游资频繁冲击各国金融市场,为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同监管体制开始呈现日益融合的趋向。各国纷纷采用对付危机更加有效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监管体制,强化政府管理的主导地位。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以便有效地控制风险,维护市场安全运作。不仅传统的采用自律型管理体制和中间型管理体制的国家(地区)如英国、香港地区和德国,在客观形势的推动下,出现向政府集中立法型管理体制“趋同”的趋势,而且一些新兴证券市场如韩国与中国台湾等,也以集中立法型管理体制为范本来构建本国本地区的
7、证券监管体制。其实,一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在于正确设定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位置,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应强调政府的集中立法管理,将政府监管置于监管体系的首要地位。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被普遍认为是世界上最严格也是最有效的管理体系,其成功的监管经验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巨大发展,统一立法和集中管理是保证美国证券市场公平与效率最有效的管理方式,它更有助于“三公”原则的体现,充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东南亚遭受金融风暴的袭击后,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的阴影使得加强管制的呼声越来越高,系统而严格的集中
8、统一监管成为各国政府日益重视的方针和手段。另一方面,自律管理也是不可替代的,任何国家和证券监管体制都必须依赖自律机构完成对市场变化做出灵活、迅捷反应的一线监管活动,弥补政府监管因监管成本过高和监管失灵造成的效率低下,但自律管理应被纳入政府集中监管的框架之中,才能有效消除自律机构由于自利和不良竞争所导致的市场混乱。综上所述,一个富有效率的证券监管模式应该是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分工合理、协调配合的有机统一体。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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