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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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探讨【摘要】随着公众对个税起征点的热烈讨论,纳税人权利保护话题再次成为公众、媒体、学者关注的焦点,其中用税监督权作为纳税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理应受到更多的重视,但是现在我国在这一权利的宣传和保障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本文首先从宪法和人权保护的角度剖析了其理论来源,接着通过与知情权的比较说明了在我国大力倡导用税监督权这一概念的重要意义,并据此对我国目前用税监督权保障的现状做了评析,分析了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并且提出了制度建设方面的具体建议。  oreattentionbythepublic,th

2、emediaandthescholar.Thesupervisoryrightofusingtaxisakindofbasictaxpayerrights,sophasizeit.Butparedphasizedorimproved.Thepresentpaperfirstanalysesitstheoryoriginationfromtheconstitutionandthehumanrightsprotectionandexplainsitssignificance,thenanalysesthecurrentsituat

3、ionsonthesupervisoryrightofusingtaxofChinaandproducesthepracticalmeasurestorespecttaxpayers'rightsandimprovetheirpositions.【正文】  近期,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相关委员会举行了“个税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围绕这一“最敏感税种”修订的话题,民众热切关注,媒体舆论也发表了各种各样的看法,在讨论个人所得税具体起征点的同时,公众和媒体不约而同的提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个税用途公开。如果纳税人在为一个城市缴税后

4、,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并且对于自己交纳的税金如何使用和分配一无所知,那么这种税收制度的信用就会大打折扣。百姓关心税收如何使用和分配,说明了现代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税金用途关乎税法立法宗旨,关乎法理、情理、纳税人权利保障和政府公信力,关乎税收制度的基本平衡。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将有利于民众监督政府税收使用情况和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很多发达国家比如澳大利亚、法国、日本、美国、新西兰、葡萄牙、瑞士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是如何开支的,税务部门在征税时应向纳税人如实提供这方面的资

5、料。这些国家除了通过法律赋予纳税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享有的一般的纳税人的权利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或者判例形式确定了纳税人对税款支出及用途的监督管理权。[1]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对于该项权利的保护仅仅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之前鲜有学者对其做专门的论述,但是在国人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的今天,伴随着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对于用税监督权的保障已经迫在眉睫。纳税人作为国家税源的提供者,支撑着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理应对所缴纳的税金如何使用以及使用效率等问题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税金的行为及时的采取手段制止,对税金使用效率低下的行

6、为及时的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这也是民主议政、民主监督的要求,同时,对于提高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以及缴纳税款的自主性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深入研究并且广泛的宣传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是非常之必要的。  一、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理论来源  用税监督权,仅按字面理解,就是指纳税人以纳税人的身份对所缴纳的税金的用途、使用理由、使用方式以及使用效率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讲,用税监督权更为确切的表述应当为用税监督管理权,它还应当包括纳税人对税金的使用、对发现的违法支出税金的行为有管理的权利以及对于税金如何使用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7、。监督与管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虽然用税监督权这一提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表述,概念较新,但是笔者认为,它并不是一种新的权利,而是直接来源于宪法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是宪法关于公民预算监督权和管理国家事物的权利在税收领域的合理延伸。但是由于之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比较淡漠,国家相对来说也更加重视税收征纳方面的权利,且在保障这一权利的制度设计方面有相当的难度,因而一直处于被人忽视的地位。  用税监督权的确立来源于宪法,一项权利如果没有宪法作为基础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首先,现代宪法都强调主权在民的观念,各国都在宪法中以明文

8、规定来保障国民有效参与民主决策,我国当然也不例外,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是有根可寻的,首先,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它体现在我国宪法中就是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马克思曾指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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