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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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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研究[摘要]从2002年6月鞍山证券被证监会撤销开始,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大多是行政性的,包括责令关闭(撤销)、托管、行政接管、停业整顿、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吊销证券经营资格)等。2007年6月1日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表明我国在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更为开放的态度。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证券公司破产的核心程序。 [关键词]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是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最后通道。凡是经过各种挽救手段都不能恢复正常经营,又不能并购重组的证
2、券公司,最后都要走向破产。新《公司法》和现行《破产法》都有相关的破产条款。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认为,鉴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法规会更好。人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金融机构的生生死死、新陈代谢是一个必然规律,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稳定的金融破产法,就无法按照市场的原则让效益低下的金融机构稳定退出。”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表明我国在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更为开放的态度。 仅仅从公司经营状况的角度,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其他公司并无实质性区别,在财产破产
3、的分配上根据相关的破产法律进行即可。但是,从证券公司的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证券公司破产对其个人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可能是毁灭性的,如果处置不当,有可能造成投资者普遍丧失信心,诱发系统性风险。 一、建立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完整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包括多种退出方式,而破产退出方式是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破产就是彻底退出市场,对于极为敏感的金融业是一种极端的做法。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破产总是作为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才实施。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近些年主要是行政性关闭等行政手段
4、,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当然也有一些案例是在行政性关闭后走向破产的,但总的来说是行政主导型的模式。行政性关闭后,出了问题,人们往往还会去找政府,希望政府施以援手。政府若不解决,部分债权人可能会静坐、游行,现在还能看到这种现象存在。特别是一些未经许可的非法基金、非法证券公司、非法证券营业部被行政性关闭后,客户损失了钱就找政府,使政府因此应接不暇。另一方面,行政性关闭随意性很强,法律法规又跟不上,行政手段与司法发生争议时是否有效也很难说。这些矛盾告诉我们,必须尽快发挥证券公司破产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中的应有功能,改变以行政性关闭为主的处理方式,转向以市场化的破产方式为主的模式
5、,其前提条件则是建立健全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 (二)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之强化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债权本身就表明了一种信用,不履行债务就是不讲信用。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而逃废债务的行为比较普遍,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破产责任制度、对欺诈破产和虚假破产的惩戒机制等,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的行为的发生,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 (三)有利于金融资产优化配置 证券公司作为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竞争,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经营失败时通过破产机制退出市场,这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证券公司的破产法律规
6、制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改变了证券公司经营亏损由国家买单的做法。一方面,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证券公司来说,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允许其继续借银行的钱或把投资者的钱用于各项支出,实际上就是容忍其继续浪费社会资源。另一方面,破产法律制度的内容并不限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相反,还有重整、和解等程序,通过这些程序可以使陷于经营困境的证券公司暂时免受债权人的追讨,获得复苏的机会,从而最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建立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对于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破产法的贯彻执行将使证券公司存在较大的竞争压力,迫使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更有效地配置
7、社会资源。 证券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能给证券市场一个正确的信号,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助于畸形心态的矫正。如果所有的利益主体没有明确的预期,他们会企图在混乱的市场中通过错误的手段攫取利润,让社会承担高昂的转轨成本。 二、证券公司的破产原因 新《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条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此确定了一个基本政策,基本上是“两个同意”和“五个完”。“两个同意”即破产申请经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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