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 “死刑存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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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死刑存废”的争议内容摘要:死刑是刑罚中的一个重要刑种是最古老、最残酷的罚之一,死刑,人们总以为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最终惩罚目的,那么究竟死刑的本质是什么昵?世界各国的专家、学者看法不一,其中刑罚的目的是报应论与预防论之间成为最敏感的争点。死刑存废之争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从现实情况而言,在人类历史上持续了几个世纪的死刑存废之论争无疑仍在继续。这一论争已由死刑制度和刑法本身日益的政治、经济、哲学、伦理等领域和方面渗透与扩进,从面成为各界人士及至普通群众所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死刑与人类精神文明相违背、死刑与人权相矛盾。但是死刑的废除不能仅凭专家学者的争论,它需要满足一定社会条件、限止

2、死刑的适用对象、死刑罪名的限制、从死刑条件上限制死刑、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是我国死刑政策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死刑复核的方法中,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的方法、扩大死缓适用限制死刑的立即执行。本文由死刑存废之争思考死刑的价值向,认为从人类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最终是应该废除的,但由于目前的社会条件的限制,就现价段而言,由于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人们的思想觉悟、道德观念、法制知识、法制意识还未达到废除死刑所要求的程度,死刑应坚持存在,但应受到限制。并根据社会条件而逐步废除,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设想。死刑是最古老、最残酷的刑罚之一,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惩罚目的,故又称为生命

3、刑。关于适用死刑,世界各国说法不一,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今天,人类都在追求民主、人权及自由,死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为刑罚,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滥用死刑,除了对少数极其残暴的犯罪分子之外,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上还要存在多久,是不是越旱取消越好,就成为了重要议题。追溯死刑的起渊,自中世纪以来,西方那种残酷而非人道的司法制裁把犯罪人当作异类,异族而活活烧死,让其“永远不得复生”。古代中国,汉唐法律光是死刑就有3400条,秦朝光是处死的方法就有16种,马克思就提出: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来自“来自原始社会食人习惯”、“来自

4、原始社会禁忌”等多种说法。追根溯源,死刑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结果。随着统治阶级、国家的出现,就有了法律,有了刑罚,死刑也就因此确认了下来。死刑,人们总以为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标准,那么究竟死刑的本质是什么呢?死刑是刑罚最重的一种,其刑罚的目的是报应论与预防论之间最敏感的争点。在报应者看来,刑罚目的在于给犯罪人以罪有应得的惩罚,换言之,刑罚的目的是为惩罚而惩罚,相反,预防论则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唯一目的。一般来讲,自古以来惩罚有五种目的:第一,报复或报应,这是人类最古老的惩罚目的,就是同态复仇;第二,赎罪,基督教的教义中把人规定为一种生而有罪的人,人的一生全部活动就是为了赎自己身上的原罪;第三

5、,威慑,也就是用刑罚吓唬犯过罪的人不要再犯,吓唬没有犯罪的人不要学坏;第四,矫正,即被认为教育、劳动、感化可以改造人的改造;第五,是预防犯罪,惩罚是为了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以保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但是,现代社会的惩罚的目的到底是报应,还是为了预防犯罪,抑或是它们的折衷、合并,不同国家不同的人还存在观点分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的废存问题。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1765年自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即拉开了序幕。一、“死刑存废”的争论(一)立足于社会契约论,死刑废止论,公民在订立契约时,只是将状态

6、下的个人自由交给国家、社会,而没有将生命交给国家予以依法剥夺。与死刑废止论相对,死刑存置论则认为,人们为了生活的安宁、幸福,在订立契约时,将生命权利也让给了社会。(二)立足于刑罚本质。死刑存置论认为,犯罪是对社会的反动,刑罚则是对犯罪的反动,死刑在本质上是对犯罪的报复,对于危害不大的一般犯罪,应当适用分量较轻的刑罚。而对于穷凶极恶徒所实施的极其严重之罪,死刑则是最为恰当之刑罚,它最能体现对极端严重犯罪的惩罚和报应,死刑是符合刑罚本质的。而死刑废止论则认为,仅仅以报应论定刑罚的本质并不能说明刑罚的真谛,尤其在当今提倡以人为本的民主社会,出于刑事政策上的理由,对于犯罪人应采取教不以罚,以教育为目

7、的来亟救犯罪分子,而不是以刑罚为目的,不论是对何种犯罪之人,都不能不教而谋,现代社会的刑罚,应以教育型代替报应型。(三)立足于预防效果,死刑存置论认为,人有趋利避害、趋乐避苦之心理,当然不愿面对死刑。死刑作为诸刑之苦害最为极端者,自然具有最大的威慑效果是相对的,有限的。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自杀者等人,他们已经报着“视死如归”的态度,死亡对于这些人已不具有威慑作用,他们甚至以为这是一种解脱,无法让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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