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谐语境下刑法若干问题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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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和谐语境下刑法若干问题的再思考[论文关键词]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机能;刑事责任解决方式;刑罚目的  [论文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要注重维护社会秩序以保障全体成员整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且要加强对个体成员的人权保障。为此,需要对刑法学领域的一些基础观念和基本问题进行反思和检视,发现其中与社会和谐不相适应之处,进而革新原有观念,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期使刑法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好地发挥其积极的功能和作用。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以及保障公民自由和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要为构

2、建和谐社会服务。就不但要注重维护社会秩序以保障全体成员整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且要加强对个体成员的人权保障。为此,需要对刑法学领域一些基础观念和基本问题进行反思,发现其中与社会和谐不相适应之处,进而革新原有观念,以期使刑法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    一、对刑法任务的再思考    刑法第1条和第2条对制定刑法的目的和刑法的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归结起来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必然表现为打击罪犯,由此产生了两个问题:罪犯和人民是什么关系?打击罪犯的同时是否还要保护罪犯?我们认为,人民是与敌人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与敌人才是对立的。罪犯与敌人具有很大的差

3、别,其外延中交叉部分很少。只有极少数罪犯才是人民的敌人。相应地。罪犯与人民并不是两个完全对立的概念,大多数罪犯仍然是人民中的一员。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并列,容易给人一种假象:当公民成为罪犯时,他就被从人民中排除出去了,只有在他改过自新以后,才能重新归人人民的行列,受到刑法的保护。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谬论,它与现代刑事法治的要求格格不入。在现代刑事法治框架内,刑法不但是保护善良公民权利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障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刑法在打击罪犯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好罪犯的合法权益。刑法任务的现有表述,恰恰忽视了刑法对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这在我们看来并不妥当。  关于罪犯地位的

4、模糊认识在我国拥有广泛的市场,从公职人员到普通民众,持这种观念的人不在少数,给刑事司法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也给罪犯带来了不利后果。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罪犯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许多公民从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开始,就受到不公正、不人道的对待。这对犯罪人甚至是无辜者造成很大伤害,也给国家、社会制造出许多本可避免的对立面。显然,将罪犯与人民对立起来,忽视对罪犯合法正当权利的保护。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对这种错误认识的形成和发展起着促进作用的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应当加以扬弃。具体而言,为了体现现代刑法既是保障善良公民权利的大宪章。也是保障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的理念,应当

5、放弃在刑法条文中直接规定刑法的目的和任务的做法。用罪刑法定原则替代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或者修改为惩治、教育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这样可以避免在立法上给人以罪犯和人民互不相容的误导。既与刑法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又能减少社会族群矛盾,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对刑法规范价值的再思考    刑法的规范价值亦即刑法的规制机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配置一定的刑罚,从而禁止他人实施该行为的作用。刑法的规制机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法对一般国民,作为行为规范,起着命令遵守规范的作用;二是对司法工作者,刑法作为裁判规范。成为认定犯罪及适用刑罚

6、的指针。无论是命令国民遵守其内含的行为规范,还是指导司法官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都是为了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而秩序对于文明社会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并不是先有一个社会,尔后这个社会再为它自己制定规则;相反,正是共同规则的存在,才使得那些类似一盘散沙的小群体结合起来并组成了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起社会全体成员和谐共处的秩序。因此。如何充分、有效、合理地发挥刑法的规范价值,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要充分、有效、合理地发挥刑法的规范价值。必须处理好刑法的规制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之间的关系。自由是人类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人类各种努力所共同指向的终点,“放弃自己的自由,

7、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如果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不以保障公民自由为内容。难免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而刑法规范价值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自由的限制甚至剥夺,因为它往往以不允许公民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命令公民实施某种行为为内容。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刑法的规制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的关系,过度发挥刑法的规制机能或者过分强调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都难免导致刑法进退失据,处境尴尬。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极端专制的君主国里,历史学家出卖了真理,因为他们没有说真理的自由。在极端自由的国家里。他们也出卖真理,正因为有自由的缘故。”四在过度发挥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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