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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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协调内容摘要: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标志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着持续的而非偶然的,实质性的而非辅助性的经济联系。在现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一种跨国经济交易的重要方式的时代,由于现有的常设机构原则中要求的固定的、有形的物理存在标志,已失去标识上述这样实质性的经济联系的价值作用,这个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也应该与时俱进,根据网络商务的特点和交易模式的变化而相应地丰富和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跨国经营所得常设机构对策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是目

2、前各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双重征税协定)中,被普遍采用的协调缔约国双方在跨国营业所得上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根据此项原则,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来源于其境内的营业利润行使属地课税权征税,是以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具有某种特定的物理存在(Physicalpresence)——常设机构的存在为前提的。这种常设机构的存在可能由于企业的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设施构成,也可能因企业通过某种特定的营业代理人的活动而构成。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共同建议的常设机构原则表明,常设机构这种特定的物理

3、存在,是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缔约国一方境内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客观标志,构成缔约国一方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征税的充足依据。  然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或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相比,它具有直接性或称为非中介化的特点,尤其是在线交易(On-linetransactions)情形下,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交易双方直接在计算机上通过互联网进行询价谈判、订货、付款和交货等交易行为,数据化商品的存在和便捷低廉的通讯成本,使得传统的通过在东道

4、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委托营业代理人来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方式,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开展营业销售活动,按照前述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的因素或人的因素的要件判断,很难认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设有常设机构。使常设机构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世界各国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努力,我国也不例外。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原则的内容    作为常设机构原则的最初形式,“固定场所”交易(atrade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

5、无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使得这一原则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挑战。  假如一美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一个网站,提供商品目录,直接接收全世界顾客的订货而完成交易行为,这类网站是否具有常设机构的性质?这个网站是否是一个企业从事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或者仅是储存、展示或运送该企业货物、商品的设施,从而不属于常设机构,不能对其征税?如果网站出售的是数字化商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下载到顾客处,使交易完成,网站得到了收益,这应该是常设机构;如果网站的商品是非数字化有形的商品,顾客可以在网站订购货

6、物,网站通过设在异地的设施将商品陪送或邮寄给顾客,收益由其他设施获得而不由网站获得,这类网站似乎可以不算常设机构。但是,这类网站是否是一个代理机构?这样的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归为常设机构?这里的几个界限在现有的法律中是非常模糊的,甚至没有得到起码的界定。这些问题是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讨论的热点问题,目前还没有取得共识或者达成协议。  然而,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以下三个问题上意见比较一致:只作为广告或者提供信息的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既提供信息,又接受订货的服务器可以视为

7、常设机构。完全独立自主的服务器应视为设立在该服务器所在国的常设机构。  但是这样的界定会引起负面后果。有一个基本事实必须引起重视,即服务器的跨国移动很容易在网上进行。经营者如果感到其所在国在税收上控制过严,因而不愿意接受,完全可以转移到其它国家,比如转移到一个避税港国家。这样的转移对该服务器的经营业务一般不会有多大影响,而对服务器所在国来说,对视为常设机构的服务器征收所得税,很可能的后果是将其驱赶到境外,这样就难以实现对其征税的初衷,因而失去了征税对象。这类后果最终会改变对服务器征税的政策考虑。  

8、  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适用的对策    我国的信息产业起步时间较晚,国内企业界对互联网的商业应用,现阶段主要还处在发布商情信息和进行广告宣传阶段,真正通过网络实现交易洽谈、订货、交货和支付整个商业交易流程的数量规模还较小。但是,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并不意味着跨国电子商务引起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对我们来说还很遥远。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通讯安全技术和网上支付技术的完善成熟,互联网电子商务在我国今后几年内,必然会获得飞速的增长,跨国电子商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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