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中国 表见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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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关于中国表见代理制度目录内容摘要……………3一.引言………………4二.表见代理的实质及责任归属……………4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7四.表见代理的具体表现形式………………9(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9(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10(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10五.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及分析11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表见代理制度……12七.结语………………143、他人将其有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本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中国有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19

2、87年7月1日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所体现,“(一)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合同的,应视为委托授权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二)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的介绍信签定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其代理权”。在中国现行的企业制度下,单位对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空白委托证书、印鉴等管理十分不严格,有的单位甚至为了方便,一次发放多个空白文本。这些文本虽然不是有效的委托书,但是因为与本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专有性,起着证明代理

3、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据此与行为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应该构成表见代理。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活动的。这也是近几年表见代理新兴的一种模式。有的单位和企业为了扩大规模或借此来赚取利润,就拼命开分支机构或者是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一般来讲,分支机构和挂靠单位相对来说资信较差,实力较小,这样为了维护整个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就必须使所属企业或者是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从而构成了表见代理。(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任何一种授权代理,都会有一定的限制,即使有时我们所称的全权代理也会有其范围。一般来讲,这种限制应该在委托书中明文

4、规定,但是并不排除如果被代理人虽然对代理权作了限制,但是并没有在委托书中明文体现,只是两个人口头的君子协定,则善意相对人据此和行为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至于表见代理超越代理权可以分为质的超越和量的超越,此分类不能作为超越代理权是否能构成表见代理的依据。无论是哪种超越,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均构成表见代理。还有关于授权不明的情况,这时如有其它的情况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对所为事项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的,也构成表见代理。我国关于此类型的表见代理的规定见《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责

5、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原来是存在代理关系的,在代理关系终结之后,本人没有及时通知相对人,从而使相对人基于信任既存的代理关系而和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除非本人及时向相对人公示此代理权已经结束。这同样是由本人的过失造成的,将此行为纳入表见代理的范畴有利于敦促本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时公示,做好善良注意义务。以上为表见代理的几种类型,尤以第一种居多。事实上,不管表见代理如何分类,最关键的问题仍在如何确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如果法律对此种情况做出了明文规定,那么行为人对自己

6、的行为就会有一个更明确的预期,还可以减少审判人员的臆断,有利于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五、中国法律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分析我国对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是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这是表见代理在我国最初的表现形态,当然这也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基本依据。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49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首次明确的、系统的提出了表见代理的概

7、念,该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这是真正完整的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仔细分析这两条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不少问题。《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和第66条只是简单规定了授权不明型的表见代理和授权表示型中的本人明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类型。而在前文中提到的关于表见代理的诸多表示形态,并没有涉猎,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1日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经济合

8、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涉及了行为人持有本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空白合同书等同相对人进行民事行为有限的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还区分了借用和盗用两种情况,规定如果行为人所持有的文件为盗窃所得,那么行为性质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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