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ID:10302409

大小:54.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06

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_第1页
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_第2页
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_第3页
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_第4页
资源描述:

《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论文摘要: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鉴于我国反倾销之现状,目前应加强研究世贸规则与他国反倾销法,在比较中寻找差距:对于适合我国实际的一些制度、规定应大运用,以逐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  论文关键词:倾销;国际反倾销法;中国《反倾销条例》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频频受到外国的反倾销调查。特别是当前,全球经济走势趋缓,无疑将使各国更多地通过反倾销措施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为此,合理运用反倾销这一法律手段制止倾销性进口产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arketPrice)。欧盟1996年第384号条例第

2、2条第一款中规定,衡量正常价值的出口国国内价格的出口国国内价格,通常的计算方法指的是,在出口国正常贸易条件下,独立的消费者支付的或者实际应支付的价格。在确定正常价值的基本原则方面,我国与WTO《反倾销协议》、欧美反倾法相符,均将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被诉倾销产品的首要方法:对“可比价格”这概念,对其内涵,却无进一步规定。  2.关于同类产品的可比性  为了确保相同产品的可比性,防止出口商人为制造较高的正常价值,规避倾销指控或降低倾销幅度,WT0《反倾销协议接受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原则,规定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同类产品,

3、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其销量具有代表性,否则,其在国内的销售量应当达到接受调查的出口产品销售量的5%以上我国《反倾销条例》第l2条规定了同类产品的定义,与WT0反倾销协议》定义基本一致,但是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对其可比性上却无进一步要求,有待于改进:  3.低于成本的销售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于低于成本的销售,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不予考虑欧盟1996年第384条例中规定,除一些类似于WT0协议中所提到除外情况以外,规定低于成本销售价格,可以不被用做计算正常价值。而美国最早在1974年反倾销法中,便确定了“排除使用低于成本在国内市场或

4、第三国销售”的原则:而我国《反倾销条例》对于此问题却未涉及。  4.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问题  WTO反倾销协议》奉行这样一个原则,只要倾销产品是导致“损害”产生的一个原因,因果关系即可成立:同时为了公平适当地实施反倾销措施,要求进口国反倾销机构应当审查除反倾销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损害”的因素,并将其排除在倾销因素之外、1994(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4款中详细列举了“其他因素”:欧盟1996年384条例规定与《反倾销协议》一致,也规定了类似于《反倾销协议》几种情况一我国的《反倾销条例》与WT0《反倾销协议》及欧盟反倾销法相比,规定应

5、审查事项包括“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规定较为抽象=这种做法不利于透明度原则的实现,易遭到他国指责.  三、完善中国反倾销法的若干思考  2001年11月2613颁布的《反倾销条例》参照WTO《反倾销协议》作了大量修改,但仍存在某些缺陷:  1.调查程序有侍进一步明确、透明和细化  (1)在调查程序上缺乏一个严格的时间表  我国《反倾销条例》对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收到反倾销调查表的出口商或外国政府至少有30天的答复时间;反倾销税多征部门返还的决定应在12个月内作出(无论如何不超过18个月),作出后90天内返还等,没有规

6、定:  (2)调查程序有待于进一步透明化  根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出决定立案、初裁、终裁、调查终止、采取反倾销措施等决定时,应予公告,并且要详细列明该当局所认为的重大事实与法律问题及其意见和结论我国《反倾销条例》虽在多处都明确规定要公告,但对公告内容的简复度却无规定。这不利于透明度的实现我国的法律、法规公开程度虽有所增强,但仍非常欠缺,在反倾销法律方面也不例外:2.调查机构的分工须进一步科学化  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有下列规定,在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决定是否征收是否反倾销税;决定是否接受、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是否继续征

7、收反倾销税时,外经贸部均要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决定。“经商”二字虽显示了相互配合、分工合作,但也造成了一些漏洞。假设,国家经贸委不同意该怎么办?  《反倾销条例》规定,在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取消反倾销税时,由外经贸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决定。假设,外经贸部建议,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否决,结果如何呢?若是决定权在一个机关手中,那“经商”“建设”岂不是形同虚设?若不是这样,那就会造成管理多头化,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明确:所以,笔者建议,在机构间的职能关系上,决定权予以明确化。  3.增加“代表第三

8、国的反倾销行动”条款在制定我国反倾销法时,应订人“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条款:  4.确立“现场调查程序”  WT0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方当局可以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现场调查,并在附件1中对现场调查程序作了补充规定,我国应予借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