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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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清朝统治者虽出自东北地区经济文化发展较为落后的满族,但在整个统治期间,于尊孔崇儒、秉承汉族统治者传统制度理念的同时,或出于自觉,或迫于无奈,在国家政策制定、制度实施等方面往往有所创新。这种情况同样表现在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具体而言,清代继承并发展了历代王朝推行的传统社会保障政策,并不乏创新建树,在灾荒救济、尊老养老、抚育弃婴、救助鳏寡孤独等社会弱者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措施,收到的效果也比较显著。学术界对清代社会保障的内容涉猎已多,在荒政、慈善事业等领域已有丰硕成果问世。但目前的研究存在比较严重的偏向,如重视研究慈善

2、事业,忽略内容更为广泛的社会保障事业;重视对荒政及其相关的仓储制度的研究,而较少关注历代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救助的政策性、制度性研究。有鉴于此,本文拟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对清代社会保障政策中的灾害救助、养老和养恤贫苦孤残等内容作专门探讨,限于篇幅,清代军人优抚制度留待另文论述。一、灾害救助政策中国自古以来就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几乎无年不灾,而清代又是灾荒发生最为频繁的历史时期。据邓云特统计,从1616年清政权建立至1911年清政权灭亡的296年间,共发生灾害1121次,平均每三月一次[1](23)。按照成灾原因的不同,大致可把清代灾害分为水

3、灾、旱灾、雹灾、虫灾、风灾、霜雪灾、地震和疾疫八类,其中以水、旱二灾最为常见。与前代相比,清代灾害具有发生频率高,持续时间长;灾害地区分布广,成灾面积大;特大灾害继起迭至,交相并发等特点[2]。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无疑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政权的长治久安,为此,清政府在灾前预防、灾中救助乃至灾后补救等各个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力图减轻自然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一)灾前预防正如林则徐所言:“与其过荒补苴,何如未荒筹备”[3],事先作好预防工作,救灾时才能事半功倍,清朝统治者对此已有认识,对防灾工作相当重视。1.重视备荒仓储的建设。建仓积粮是我国古代重

4、要的备荒手段,随着时代的发展,仓储制度也在不断演化之中。沿至清代,已形成“省会以至州郡俱建常平仓,乡村则建社仓,市镇则设义仓,而近边有营仓之制,所以预为之备者,无处不周矣”的局面[4](卷88),备荒仓储体系较为完备。(1)常平仓。清朝建立后,仿照历代旧制,推行常平仓建设。早在顺治十一年,清政府即令各府、州、县清查前代所设常平等仓,“稽查旧积,料理新储”[5](卷28)。顺治十七年,户部议定常平仓每年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生息,凶岁则按数给散贫户[6](卷121)。后历代清帝也屡颁诏旨,要求各地推行常平仓,并采取劝谕官绅富民捐输、按亩摊征、截漕增

5、补、拨帑银采买乃至开贡监捐纳例等多种措施充实仓廒,常平仓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普及。为使常平仓发挥应有的功能,清政府对其管理制度、营运方式、积谷规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管理上,清政府明确了地方官员的管理责任。雍正帝即规定,如发生因地方官失职而造成常平仓谷朽腐的情况,将依溺职例予以追究,情况严重者可革职查办;官员接任之时,也须将州县仓廒盘查清楚,方许交接[7](卷189)。在运营上,清代常平仓通常采用“存七粜三”的办法,即每年只准粜出三成积谷,七成留仓;仓谷粜出后,需趁谷价低廉之机买谷还仓;如被灾州县仓粮动用过多,以致所剩无几,须在秋收丰年之时,奏

6、请上司拨银买补[8](卷160)。虽然已有定制,但由于气候、米价、灾荒等原因,各地常平仓的实际存粜比例并不相同。不过,不管何种原因,决不允许出现粜空仓廒的情况[7](卷189)。在规模上,康熙四十年规定,大州县常平仓额定积谷一万石,中州县八千石,小州县六千石。到了雍正年间,标准有了提高,改为大县一万五千石,中县一万石,小县八千石[7(卷189)。但因南北气候不同,北方干燥寒冷,更有利于粮食储存,各州县常平仓贮谷额数相对较高,多有超出标准者,而南方则多不足标准。康熙至乾隆初年,常平仓发展迅猛,全国额定储谷数达四千八百余万石。由于官仓积粮过多,甚至造成

7、了全国米价上涨的情况,为此,乾隆十三年,中央政府不得不调低了各省的额定贮量。但全国实际积谷数仍达三千三百余万石[8](卷159)。不过,这种情况至乾隆晚期发生了变化。乾隆五十七年上谕指出:“不肖官吏平时任意侵挪亏缺,或以借陈易新为名,勒买勒卖,短价克扣,其弊不一而足。”以致造成积谷“所存无多、不敷散赈”,常平仓已显颓态[7](卷189);到了晚清,常平仓更是全面废弛,如苏州府常平仓在同治初年即处于“久已名存实亡”的状态[9](卷1)。(2)社仓。清代社仓建设始于康熙十八年,此年“户部题准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公举本乡之人,出陈易新。春日借贷,秋收

8、偿还,每石取息一斗,岁底州县将数目呈详上司报部”。但终康熙一朝,社仓建设成效并不显著。雍正时高度重视社仓建设,认为“备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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