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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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评论内容提要: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重要的风险防范系统,但现阶段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存在许多缺陷,表现在所有权、决策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制衡问题、决策权与经营权制衡问题、内部审计体制问题、内部操作规程问题和财务(会计)的控制问题。本文认为,以董事会和管理层为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充分保障所有产权人的利益,难以有效防范风险,企业应加强监事会的作用,改造独立董事的功能。  关键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产权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的“代理人问题”。费玛和简森(FamaandJensen,1983)认为,

2、通过企业所有权的配置和重新配置,即治理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解决代理问题。本文将以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来探索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问题  一、所有权、决策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制衡  (一)股东大会从股权结构上讲,我国的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大股东的控制之下,而在企业经营困难时,以资产承组的形式入主企业的大股东更是被视为企业的“救星”。从制度设计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

3、护其合法权利。然而由于股东大会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大多数中小股东由于各种原因很少参加会议,即使参加由于每股一票的表决权也很难使数量众多的中小散户形成统一。虽然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这样股东代表大会实质上就成了有权选派董事的股东之间的会议,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成了董事会会议。尽管累积投票制在《公司法》(2006)中得到采用,但累计制度的得益者也并非中小股东,而是第二或第三大股东。大股东之间为了某种利益或避免两败俱伤常会达成一定的妥协,牺牲的还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发布的《关

4、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试行“分类表决制”,被认为是为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维权工具,但其也可能被某些机构投资者利用。  (二)董事会董事会是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重大问题的机构,但是控股公司的影响不可忽视。虽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等。但由于传统上董事长是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

5、公司法》(2006)虽将法定代表人改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法定代表人这一重要职务多由第一大股东选派。因此,第一大股东所在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意图,往往对上市公司有着决定性作用,形成第一大股东控制着上市公司的事实。  (三)监事会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职权上监事会主要是检查公司账务,对董事和经理层违反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公司法》(2006)增加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董事

6、、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权,但并没有规定监事会对不监督或监督不力或失察负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责任。从人员组成上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由于监事长一般也由主要股东委派或许可,职工代表受制于经理层,其权威性大打折扣。从活动经费上看,监事由于行使职权往往受制于经营层的反制,在大多数企业里监事会形同虚设。  (四)三权制衡在一般情况下,控股公司可以获得股东代表大会的控制权,试行分类表决时可以通过与比较大的公众股东特别是机构进行联合,或进行技术上的规避来左右分类表决结果,取得股东代表大会的实际控制权。在直接投票制下控股公司可以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在

7、累计投票制下可以通过协议同盟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控股公司可以委派董事长或担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控董事会和企业经营班子(经理层)。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量的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一般指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职工代表限于能力或一些顾虑,监督流于形式。由此可知,控股公司依然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又因为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有权决定参加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议的代表,选派董事,委派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因此,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受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尚不健全,外部监控尚不得力

8、的环境下,一旦出现企业领导层集体犯罪,法人犯罪,或经营决策失控。恶意收购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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