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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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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及其意义关键词: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违法减少责任减少刑事政策内容提要: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理解不同,对中止犯成立要件的看法也会有所不同。减免处罚根据的分歧,与分析路径、比较对象、违法与责任的评价对象、着眼于中止行为还是偏重于自动性等问题密切相关。仅以客观危害轻(违法减少)、主观恶性小(责任减少),尚无法全面解释我国刑法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主要是诱导犯人及时消灭既遂危险,从而救助、保护法益这一刑事政策的产物。依据刑事政策说,对中止犯的要件将会产生新的理解。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
2、的,应当减轻处罚。”立法者的如此大度并非不言自明,需要加以说明。〔[1]〕对此加以研究的,便是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问题,或者说是中止犯的法律特性问题。〔[2]〕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是中止犯论的首要问题,因为对减免处罚根据理解不同,中止犯的要件与适用范围将会不同。〔[3]〕所以,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问题是各国刑法学的重要问题,学说众多,时至今日仍为学界所讨论。但是,长期以来,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问题在我国似乎不成问题,因为学界都是在论述“中止犯的刑事责任”部分,三言两语附带解释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理由。直到最近,学界才开始关注这一问题。〔[4]〕为了准确理解刑法第24条,
3、合理把握中止犯规定,本文将讨论我国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并揭示其对中止犯成立要件的影响。一、讨论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必须明确的几个前提(一)基本路径:如何分析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从哪里着手分析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首先涉及路径选择问题。归纳中外刑法学,分析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不外乎两条基本路径:一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进行解释,即为了给犯人铺设迎接浪子回头的金桥,刑法规定对中止犯要减免处罚,或者说是基于诱导犯人放弃完成犯罪这一政策目的设立了中止犯。采此路径者认为,在实施中止行为之前,犯罪已经完全成立,故对行为人减免处罚无法从刑法学的角度来说明,只能用刑事政策来解释,因
4、而被称为政策说。二是从刑法学的角度来解释,认为只有在犯罪论的框架内联系犯罪成立的要素,才能解释清楚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因而被称为法律说。法律说又分为两个方向:其一,着眼于客观面,认为中止犯没有造成既遂结果,客观危害较轻(用日本刑法学来表述,就是“违法性减少”),这就是违法减少说;其二,着眼于主观面,认为中止犯主动放弃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已经降低(用日本刑法学来表述,就是“有责性减少”),这就是责任减少说。我国学界一般认为,“不能仅从一个方面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5]〕“就中止犯的从宽处理的根据而言,既可以从法律(包括违法性和责任)的角度考虑,也可以从
5、刑事政策(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角度考察;既可以从行为的危险性(包括客观和主观)上考察,也可以从刑罚目的(预防犯罪)上考察,这才能全面揭示对中止犯从宽处理的根据。”〔[6]〕所以,学界向来兼采法律与政策两条路径来解释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如通说明确指出:“中止犯既然自动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为减少;没有造成损害,说明客观上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从而应当免除处罚。并且这样做,可以鼓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悬崖勒马,因而有助于防止犯罪结果发生。”〔[7]〕日本学界曾经将政策说与法律说相对立,但是,现在看法与我国相同,认为政策说与法律说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中止犯的多重特性,
6、故应将政策说与法律说结合起来解释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这种见解被称为并用说,已经成为日本的多数说。当然,由于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并用说又可细分为三种学说:一是违法减少+刑事政策的并用说,二是责任减少+刑事政策的并用说,三是违法减少+责任减少+刑事政策的并用说(该说又称为总合说)。〔[8]〕如果用日本刑法理论来表述,我国的通说可谓是违法减少+责任减少+刑事政策的并用说。由上可见,中日刑法学对于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研究路径问题,已经达成共识。那么,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研究路径呢?在我国,认为对中止犯应当减免处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9]〕这种观点较为常见。罪
7、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样态的犯罪(例如主犯与从犯、既遂与未遂等)都应当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见,若是抽象而论,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足以体现中止犯的法律特性;若是具体而论,则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绝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本身所能解释得了的。〔[10]〕另一种常见的观点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理论基础,应当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上探求中止犯的处罚根据。〔[11]〕但是,若是泛泛而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能真正揭示中止犯的法律特性,因为不论样态如何,只要是犯罪,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若是认为减免处罚根据在于中止行为的客观面与行
8、为人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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